如過違反行政法的作為中有牽涉到刑事或民事法條的話,可以競合嗎? 還有打行政官司,如果有上述的問題,那管轄法院到底是?還有若裁定的話,是以刑民事罰為主嗎?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
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
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
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所以看起來兩個沒太大衝突,與刑罰內容相同者,結果是罰款、沒入,這種刑法優先,然後可抵同樣
處罰內容的行政罰鍰;一種是與刑罰內容不同者,如停工、限期改善等(也比較類似樓主說的作為義務),
這種行政法會在處罰你一次。刑法判無罪,行政法一樣可以對同樣事情罰你(只要有法條明定)。
所以被併罰的可能性比較高。
管轄法院好像是看事情,有些簡單的、金額40萬以下的是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
交通裁決等事件,其他就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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