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在健康檢查後,醫師告知其因不明原因患有顱內腫瘤,為求病情的確定,甲於是在多所不同的醫院,同時進行複檢,經多家醫院診療檢驗,皆認為依照該腫瘤在大腦內的位置判斷,以目前人類醫學的外科技術,根本沒有辦法開刀切除,而且按照腫瘤成長的速度觀察,不到三個月的時間,甲即會因腫瘤不當擴大,壓迫大腦神經而致命,甲聞此惡耗後並不氣餒,仍積極配合醫院的醫療行為,希望能有奇蹟出現,不料一個半月後,病情不但沒有好轉,反而如醫生所診斷般,開始有腫瘤壓迫神經的頭痛現象出現。
某日甲頭痛欲裂並出現休克狀態,診斷的醫師們皆認為再不止痛,甲隨時有死亡的可能,由於平常的止痛藥劑已經不能對甲發生作用,甲的主治醫生A為了減輕甲的痛苦,決定冒著甲有可能發生與藥劑生理排斥而死亡的危險,開立仍在實驗階段之止痛麻醉的藥方,並叮囑護士B每天最多只能施打三毫升,不料護士B認為甲生不如死,竟決定注射五倍的藥劑,提早結束甲的生命。甲在施打藥劑後三分鐘死亡。經檢驗發現,甲果然因為發生生理排斥現象而致死。至於超量藥劑對人類所造成的損害,事後實驗證明即使沒有發生生理排斥現象,一次施打該藥劑十五毫升亦有可能使患者在施打三十分鐘左右死亡。
試問:
1.A為了降低甲的痛苦,冒著甲死亡的危險而開立仍在實驗階段之止痛麻醉針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40%)
2.B之行為的刑法評價。(40%)
感謝!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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