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生活體悟七:路邊的失物不要撿!

今天收到的地檢署傳票,通知我去年底捷運上撿到一把傘,涉犯侵占罪,5月19日務必出庭,否則拘提到案。
生活體悟七:路邊的失物不要撿!


剛剛收到地檢署的掛號傳票通知,
要我下週二出庭應訊。

原因是,
去年底我在捷運上撿到一把傘,
當天正好下雨,
忘了帶傘的我以為「天賜良傘」,
撐回家後就把它擱在一旁,
完全忘了這件事。

沒想到失主跑去警察局報案,
警方就開始過濾監視器,
發現我用的是記名悠遊卡,
很快便鎖定我,
並且打電話來。

可是,
我是一個從來不接陌生來電的老頭。

警方共打了兩次,
第一次,我以為對方誤撥;
第二次,上網查了一下,
竟是某某分局的電話,
我嚇了一大跳,
繼而一想,
覺得應是詐騙集團所為,
所以根本沒回。

接下來,
我就收到
調查侵占案件的第一次通知書,
這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立刻打電話確認,
並且要求提早去做筆錄。

做筆錄的當天,
全程錄影錄音,
我將那把傘交給偵查佐,
請他歸還失主楊小姐。

巧的是
走出警察局時,
竟然看到馬路邊有一個女的身分證,
但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
不敢去撿。

回首過去,
從小到大我撿過好多東西
有時送交警察局或捷運站,
有時站在原地癡癡地等待失主。

從皮夾、皮包、後背包、肩背包、
手機、平板電腦、充電器、行動電源,
到悠遊卡、飾品、衣服、
食物、雨傘...等統統都有。

但我不喜歡把失物送去警局,
因為在那兒登記要花蠻長的時間。

如果送捷運站服務台的時候,
即使包包沉甸甸的,
好像裝了金磚,
我也從不留自己的資料,
不求回報。

人老了健忘真不好,
生平唯一忘記送交的這一回,
就被侵占罪起訴了。

回想我這一生
也掉過不少東西,
但從未報案,
因為,
每回我都告訴自己:
「就把我丟掉的財物,
當作是送給更需要的人吧!」

若你問:
「經由此事件,
以後你掉了東西,
會去報案嗎?」

我:「還是不會啊!
錢財都是身外之物,
況且
我只有這些財物的使用權,
並沒有它們的永久擁有權。」

如果再問:
「以後你還會撿那些遺失物品嗎?」

我:「當然再也不撿了!
從做筆錄的那天決定不撿身分證之後,
我還陸續看到小包包、皮包、學生證、
提款卡、悠遊卡、項鍊、手環、零食,
統統都沒撿。」

因為,我不想再幫別人「擦屁股」了,
我認為那些掉東西的人,
應該要受到該有的失落及應有的懲罰。

有人問我:
「你會因為收到傳票而很鬱卒嗎?」

其實,
說完全不受影響,
那是騙人的。

但,
我懂得轉念,
我思索著
老天爺究竟要藉由此事
教我什麼?

我想,至少有兩點:
一、「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二、「要忠於那個仁慈慷慨的自我,
但無須再繼續當個爛好人!」

何況當年
我曾訪問過法務部長、檢察總長、律師,
現在,
有機會去看看承辦此案的美麗檢察官,
去一趟地檢署、法院,
沒什麼不好。

如果,最後要罰錢,
那就罰吧,
反正能夠用錢解決的都是小事。

倘若沒錢繳罰金,
要入監服刑,
那也無妨。

多年前,
我只有幫記者作家歐銀釧
去「監獄寫作班」代班,
及跟著劉銘大哥的「混障綜藝團」
去監獄表演,
我還沒在裡頭真正待過呢,
說不定去了以後,
就可以寫下一本「監獄恩仇錄」,
準備拍電影拿金馬獎了。

由此看來,
「犯官非」這一課題,
根本沒什麼大不了!

最後,
我想演唱一首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
再給你一個肺腑之言:
「路邊的失物千萬不要撿!」

來賓掌聲鼓勵鼓勵!



--唐陶 有感於2026年(民國115)年5月11日
2026-05-11 18:29 發佈
tonyt0630 wrote:
今天收到的地檢署傳票...(恕刪)

糟了

前兩天我私吞了一枚在路上撿到的硬幣

不知道有沒有被監視器盯上
tonyt0630
tonyt0630 樓主

小錢應該沒人會去報案

2026-05-11 18:53
古代人就說過.

[路不拾遺].
tonyt0630
tonyt0630 樓主

我是「人有失智」

2026-05-11 19:34
感謝分享,監視器無所不在,路不拾遺可為免飛來橫禍。
tonyt0630
tonyt0630 樓主

友人罵我,撿到金磚,一定要留下自己的聯絡資料,因為撿到失物若經報警或交給管理單位,公告招領逾6個月無人認領,所有權便歸屬拾得人。但畢竟不是我的東西,何必去貪。

2026-05-11 20:08
原來雨傘掉了警察也會受理,
下次雨傘放超商外面就不怕了。
tonyt0630
tonyt0630 樓主

積極主動的警察很多

2026-05-12 8:25
tonyt0630 wrote:
今天收到的地檢署傳票,通知我去年底捷運上撿到一把傘,涉犯侵占罪,5月19日務必出庭,否則拘提到案。



生活體悟七:路邊的失物不要撿!


剛剛收到地檢署的掛號傳票通知,
要我下週二出庭應訊。

原因是,
去年底我在捷運上撿到一把傘,
當天正好下雨,
忘了帶傘的我以為「天賜良傘」,
撐回家後就把它擱在一旁,
完全忘了這件事。

沒想到失主跑去警察局報案,
警方就開始過濾監視器,
發現我用的是記名悠遊卡,
很快便鎖定我,
並且打電話來。

可是,
我是一個從來不接陌生來電的老頭。

警方共打了兩次,
第一次,我以為對方誤撥;
第二次,上網查了一下,
竟是某某分局的電話,
我嚇了一大跳,
繼而一想,
覺得應是詐騙集團所為,
所以根本沒回。

接下來,
我就收到
調查侵占案件的第一次通知書,
這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立刻打電話確認,
並且要求提早去做筆錄。

做筆錄的當天,
全程錄影錄音,
我將那把傘交給偵查佐,
請他歸還失主楊小姐。

巧的是
走出警察局時,
竟然看到馬路邊有一個女的身分證,
但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
不敢去撿。

回首過去,
從小到大我撿過好多東西
有時送交警察局或捷運站,
有時站在原地癡癡地等待失主。

從皮夾、皮包、後背包、肩背包、
手機、平板電腦、充電器、行動電源,
到悠遊卡、飾品、衣服、
食物、雨傘...等統統都有。

但我不喜歡把失物送去警局,
因為在那兒登記要花蠻長的時間。

如果送捷運站服務台的時候,
即使包包沉甸甸的,
好像裝了金磚,
我也從不留自己的資料,
不求回報。

人老了健忘真不好,
生平唯一忘記送交的這一回,
就被侵占罪起訴了。

回想我這一生
也掉過不少東西,
但從未報案,
因為,
每回我都告訴自己:
「就把我丟掉的財物,
當作是送給更需要的人吧!」

若你問:
「經由此事件,
以後你掉了東西,
會去報案嗎?」

我:「還是不會啊!
錢財都是身外之物,
況且
我只有這些財物的使用權,
並沒有它們的永久擁有權。」

如果再問:
「以後你還會撿那些遺失物品嗎?」

我:「當然再也不撿了!
從做筆錄的那天決定不撿身分證之後,
我還陸續看到小包包、皮包、學生證、
提款卡、悠遊卡、項鍊、手環、零食,
統統都沒撿。」

因為,我不想再幫別人「擦屁股」了,
我認為那些掉東西的人,
應該要受到該有的失落及應有的懲罰。

有人問我:
「你會因為收到傳票而很鬱卒嗎?」

其實,
說完全不受影響,
那是騙人的。

但,
我懂得轉念,
我思索著
老天爺究竟要藉由此事
教我什麼?

我想,至少有兩點:
一、「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二、「要忠於那個仁慈慷慨的自我,
但無須再繼續當個爛好人!」

何況當年
我曾訪問過法務部長、檢察總長,
現在,
有機會去看看承辦此案的美麗檢察官,
去一趟檢察署,
沒什麼不好。

如果,最後要罰錢,
那就罰吧,
反正能夠用錢解決的都是小事。

倘若沒錢繳罰金,
要入監服刑,
那也無妨。

多年前,
我只有幫記者作家歐銀釧
去「監獄寫作班」代班,
及跟著劉銘大哥的「混障綜藝團」
去監獄表演,
我還沒在裡頭真正待過呢,
說不定去了以後,
就可以寫下一本「監獄恩仇錄」,
準備拍電影拿金馬獎了。

由此看來,
「犯官非」這一課題,
根本沒什麼大不了!

最後,
我想演唱一首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
再給你一個肺腑之言:
「路邊的失物千萬不要撿!」

來賓掌聲鼓勵鼓勵!



--唐陶 有感於2026年(民國115)年5月11日


看標題以為被陷害
看完文章才赫然發現 白話文就是樓主看到有人東西沒拿就竊喜並佔為己有
這不就是台灣最美的風景
tonyt0630
tonyt0630 樓主

沒有竊喜,可能我的說法不當。是因為剛好下雨沒帶傘,想說先撐回家,明天再拿去捷運站還,沒想到,第二天根本就忘了。所以,老了健忘真不好,自我反省後,應當回家後就馬上撐自己的傘拿去捷運服務台,不要等明天。

2026-05-12 8:39
tonyt0630 wrote:
今天收到的地檢署傳票...(恕刪)



你不是撿了一把傘

你是偷了一把傘

你大可拿到服務台

你卻選擇把它拿回來
tonyt0630
tonyt0630 樓主

我當然不是偷!關鍵是,撿到了就該馬上、立刻、當時就拿去服務台,根本不要撐回家,淋著雨回去就好了,因為一回去,第二天就把這傘忘了。

2026-05-12 8:48
看到(天賜良傘)就知道結局會怎樣
又不是你的東西,佔為己有還不自覺
道德標準真低....真噁心
tonyt0630
tonyt0630 樓主

感謝指教!很抱歉我噁心癡呆、老邁健忘又文筆不好,希望道德高尚的您永遠不會遇到類似課題。友人說一把小傘幹嘛報案,但我覺得這傘對失主來說,應具有重大意義,它撐起了她的思念,它是她的無價之寶!幸好我沒搞丟!

2026-05-12 9:00
一把傘遺失,若大家能「路不拾遺」,遺失者想起來會循原路尋找。
一把傘平價普及型大約值NT$100 – NT$300。用舊了就不值那麼多。
傘是自己不小心遺失,報案者不要無限上綱到說是被偷。
若有人幫忙找回是否要付酬勞費用?一把傘你能謝多少?
反正東西丟了,我只要上報。就有人幫忙找回,不用自己花心力,何樂而不為?
失主該原諒,不要再加責撿拾人。畢竟傘不是貴重的東西。
tonyt0630
tonyt0630 樓主

我很後悔當初沒接警察電話!做筆錄時,他説如果打電話給我時我就接了,然後立刻把傘拿去返還,就不會用刑事案件發文處理了,一旦白紙黑字成為司法文書,筆錄做完,就會移交地檢署偵辦。

2026-05-12 10:38
一隻雨傘.在菜市場賣50元喔.

這個事件.讓人想到[微罪不罰].
tonyt0630
tonyt0630 樓主

我該罰,我該負“傘”請罪,我願意幫國庫增加點收入,我查了一下,最高可罰一萬五千元罰金。

2026-05-12 10:39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