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bbybear wrote:
這句話好愛妹(曖昧)說
如果把大大所有文中的"JB"
改成"自慰"的話...
是很曖昧啊~但事實上就是如此...
簡單的說,JB的適法性有一定的條件,
不是『使用者』角色的JB營利行為通通都是不合法的。
但實際情況卻得視每一個個案而定,
例如商家如果有事前告知(示意)使用者可以自行免費方式JB,
卻仍被客戶要求代為JB且願付若干服務費用時,
當然了,這就是另一回事了。
所以...真要定罪還有一段距離...
(所以才說...奸商啊~[商:你告我啊~])
樓上有人用『嫖妓』來形容也是滿貼切的,
例如目前的法律也是『罰娼不罰嫖』(以不觸犯其他罰則的前提下)
造就許多光怪陸離的怪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