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服務信箱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mailbo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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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多 僅次於SONY Z3與三星S5
2015年02月03日蘋果日報
【張為竣╱台北報導】華碩去年中上市的平價4G手機PadFone S,廣告強打內建NFC,具
電子錢包功能,不少民眾看上這功能而買,直到行動支付去年底上線,才知該款手機竟不
適用,華碩緊急公告稱「規格誤植」,遭批廣告不實。消保處上月收到七十六件申訴,消
保官表示,消費者可要求業者無條件退費或雙方協議折價。
在PadFone S上市初期廣告宣稱「具備免接觸交易、資料交換等功能,讓錢包正式納入手機」
,去年底台灣行動支付公司和三十二家金融機構合作,啟動該服務,包括三星、宏達電、
SONY等各手機大廠均有適用手機,華碩未在內,民眾才知PadFone S無此功能。
「想送贈品換撤訴」
華碩本月七日在官網貼公告指該款手機當初規格誤植,「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近場通訊技術)僅提供免接觸資料交換功能,未支援電子錢包功能」。也就是僅具傳輸照
片等資料交換,無法當金融卡使用。
用戶抱怨廣告不實,紛向消保官投訴,手機用戶傅先生說:「華碩提出以64GB新機更換原
16GB手機,若要退款須出具八月購買時的發票,發票根本沒保留。」還有網友說客服還想
以送贈品方式,換撤銷申訴。
消保官王德明表示,非業者一句規格誤植就能了事,消費者可主張「債務不履行」,要求
業者解約退款、減少價金,業者還應主動告知補償措施,而非被動等消費者詢問才給補償
。公平會發言人邱永和表示,商品若無廣告宣稱功能就涉廣告不實,有明確資料會立案調
查。華碩回應,會依個案處理,已有退貨案例。
研議主動告知瑕疵
近年消保處接獲3C投訴案僅次於電信類,SONY Xperia Z3因防水功能瑕疵引發爭議,有
上百件申訴。SONY表示,送修認定是瑕疵品會免費換新;Samsung Galaxy S5相機故障,
也有上百申訴案,業者設熱線替用戶換新機。更早還有hTC New One紫光災情,消保處接
獲七十多件申訴,讓hTC派專人提供免費換機。
消保處表示,《消保法》規定業者有資訊充分揭露義務,《民法》也要求業者負起瑕疵擔
保責任,未來是否要求業者必須主動通知消費者,消保處正在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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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們千萬不要跟華碩退換,快去消保申訴
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15天後記得再次登入以上網址,點選"案件查詢"再次申訴
等著打集體訴訟要華碩賠償購機價兩到三倍

詳細申訴步驟:
http://www.asus.com/zENtalk/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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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前參考各家手機規格,就是看上PF500KL有NFC主打電子錢包功能,購買後卻無法使用
PF500KL於各大購物站強打自己有NFC【免接觸交易、資料交換等功能。 讓錢包正式納入手機】(即俗稱電子錢包)
(Google搜尋關鍵字如上【】內)
NFC行動支付已開跑,ASUS空有NFC,卻無法使用行動支付
http://www.twmp.com.tw/mobile.html
ASUS手機也無法使用NFC悠遊卡服務
http://hamiweb.emome.net/pages/content/9/117
當初說好的NFC電子錢包,如今完全無法使用
請ASUS履行廣告中所述,更新韌體或軟硬體,並進行行動支付認證,讓PF500KL【所有消費者】可使用當初廣告中所說的【免接觸交易、資料交換等功能。 讓錢包正式納入手機】功能
若做不到就是【廣告不實】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故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上開規定,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事業,以罰鍰罰之命其停止、改正其違法行為。
PS:本文依照版規14條 討論區內勿發表商業性質廣告或是為特定網站、blog宣傳;如果是討論上需要也盡可能避免引用購物/拍賣網站資料或連結,請盡量使用官方的資料或圖片。
(引用台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emome,等官方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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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S官網討論區:
http://www.asus.com/zentalk/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4898&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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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賠償額之酌定)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 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 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 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四十一條(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