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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契約審閱期?消費者應有合理期間充分詳讀契約內容!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定型化契約條款,則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並不僅限於書面,以牌示、網路刊登或其他方式表示者,均視為契約的一部分。
至於30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到底應該以多少天為限才算合理?法律上並無特別規定。依前述條文的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並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及複雜程度等,公告適當的審閱期間,例如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海外旅遊學習等官方已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約定不得低於5日。
訂單基本上就屬於定型化契約。直接上網投訴各縣市消保官吧!!!一定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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