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見囉~~大家可以去看看這兩遍的文章..不過.都沒講到要害~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85&t=5416181&p=30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5409882
justmet wrote:沒留意有這麼精彩、...(恕刪) 你看錯了喔,不是31萬,是94萬多喔~但看起來法院認證結果跟樓主的認知不太一樣所以才被駁回,柚子哥大戰南陽算是第一回合南陽取得一勝,就看定讞前還會有幾次交手囉~~
亞甜莎 wrote:看來買現代一定要來...(恕刪) 說實在,有在外廠維修保養,現在故障,要舉證是車輛品質問題難度很高,因為不知道在外面保養時動了甚麼。另一樓自備機油渦輪損毀,輸贏還很難講。我個人保固內全用原廠料件,包含8吋多媒體主機,就是怕出問題難以釐清,還好1.6T只要四罐機油,價差沒幾百元。
其實一個車廠每天出保的案件應該滿多的,南陽不給出保,看起來雙方完全沒交集的地方,只是說這棟樓蓋這麼高,結果第一審法官認為南陽沒錯????是樓主敗訴???果然法律不是一般人想的那樣!不過這看起來只是民事的判決而已,樓主刑事是告哪個部分呀?
柚子哥大張旗鼓去告南陽公司..結果開庭還不出席..被南陽公司一造辯論..輸了一審官司..板橋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裁判字號】 106,板簡,1105【裁判日期】 1070125【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裁判全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105號原 告 陳靖元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梁德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8,500元;嗣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提出聲請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40,500元,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再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為訴之追加,致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另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5 年11月25日駕駛現代汽車STAREX車款,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台84線高速行駛中無端熄火,經由現代保養廠檢測後更換4支噴油嘴。又於106 年1 月30日再度發生噴油嘴損壞,以致於車輛無法行駛。經拖吊車拖回現代汽車台北新明廠維修,判斷為墊片損壞。隔日再度發生狀況,就近在其他車廠檢修,發現是引擎故障,須拆引擎檢修,拆開引擎詳細檢修後,發現是氣缸活塞環品質不良所導致。造成引擎汽門活塞環全數更換。因現代汽車保養廠的維修技術問題與缺乏維修檢驗配備,導致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發生,以致產生不當的維修更換零件費用與營業損失為313,500 元,故請求3 倍懲罰性違約金共計940,500 元。為此,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0,500 元。三、被告則以:原告之系爭車輛並非向被告公司購買,被告公司是現代汽車的維修廠,被告公司直營的維修廠只有新北、臺北、桃竹、中彰、嘉南分公司,另外全省有30家合營廠。然高雄、屏東廠是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與被告公司雖是關係企業,但屬不同公司。原告所稱到中和廠那次並沒有維修,當時原告反應行進間有抖動的問題,經告知是引擎腳的問題,原告就說不維修,系爭車輛在中和廠沒有維修過。原告提出之修護單歷史資訊列印資料,其列印單位是中和廠,但維修單位是高雄的博愛服務廠。另原告所稱噴油嘴損壞部分,這與引擎內部完全沒有關連,且原告在墊片損壞的時候就自行去非原廠的維修廠進行整修,這在原告訴狀內有陳述,而整修需要拆開引擎,外廠人員拆開引擎的動作可能導致引擎損壞,對原告求償明細表所列各項請求均不同意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修護單歷史資訊列印、估價單、系爭車輛行照、車輛租賃靠行契約、統一發票、道路救援組織服務五聯單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經查:(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原告主張託由被告公司修理汽車,因被告公司之過失汽車受損而受有損失,經被告公司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甚明。(二)經查,原告雖主張其所有之系爭車輛因被告之維修技術問題與缺乏維修檢驗配備,導致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發生,以致產生不當的維修更換零件費用與營業損失共計313,500 元,故請求3 倍懲罰性違約金共計940,500 元云云。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修護單歷史資訊列印資料,系爭車輛僅於105年11月28日曾在被告公司所屬之中和服務廠進行引擎總成檢查,並未為任何修繕或零件更換,而其所稱噴油嘴更換部分,則係由博愛服務廠所為。另原告提出之維修費用發票資料等,亦係以「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而非被告公司所開立,足認被告公司所辯其公司所屬之維修廠並未為系爭車輛進行維修乙節,堪以採信。此外,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公司之維修廠曾為系爭車輛進行維修或零件更換,則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五、從而,原告本於修繕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0,5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張淑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嬿如
前開官司輸後..竟然直接提再審..當然也是輸了..板橋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裁判字號】 107,板再簡,1【裁判日期】 1070308【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裁判全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靖元再審被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簡易民事判決(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理 由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簡易民事判決於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日(即107年2月22日本院收狀日)尚未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民事卷宗查明屬實,依前開說明,再審原告對本院上開簡易民事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