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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韓國車心臟要夠大粒..不定時更新~~請都先從第一篇看起 #454.#474更新

明天見囉~~





大家可以去看看這兩遍的文章..

不過.都沒講到要害~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85&t=5416181&p=30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5409882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柚子哥 wrote:
明天見囉~~



...(恕刪)

柚子哥加油!身為TQ「前」車主,受過原廠的不作為的苦,真的希望你的努力有回報
沒留意有這麼精彩、這麼高的一棟樓~~~
剛剛去查了一下板橋簡易法庭的文件
最前面的兩筆案件是是柚子哥您這個案件嗎?(因為不知道案件編號、所以只好用關鍵字搜尋)
您要南陽賠31萬多的案子被駁回?????




justmet wrote:
沒留意有這麼精彩、...(恕刪)


你看錯了喔,不是31萬,是94萬多喔~
但看起來法院認證結果跟樓主的認知不太一樣
所以才被駁回,
柚子哥大戰南陽算是第一回合南陽取得一勝,
就看定讞前還會有幾次交手囉~~
別緊張一場戲都還沒看完

先去看看 南陽實業為何會被我告刑事案件

另外一件事 現代李姓經理

已我方與現代有訴訟糾紛為理由拒絕維修的事情

我想很快我們會再碰面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看來買現代一定要來拜讀此文
日系車賣得嚇嚇叫不是沒有原因
亞甜莎 wrote:
看來買現代一定要來...(恕刪)


說實在,有在外廠維修保養,現在故障,要舉證是車輛品質問題難度很高,因為不知道在外面保養時動了甚麼。

另一樓自備機油渦輪損毀,輸贏還很難講。

我個人保固內全用原廠料件,包含8吋多媒體主機,就是怕出問題難以釐清,還好1.6T只要四罐機油,價差沒幾百元。
其實一個車廠每天出保的案件應該滿多的,
南陽不給出保,看起來雙方完全沒交集的地方,
只是說這棟樓蓋這麼高,結果第一審法官認為南陽沒錯????是樓主敗訴???
果然法律不是一般人想的那樣!
不過這看起來只是民事的判決而已,樓主刑事是告哪個部分呀?
柚子哥大張旗鼓去告南陽公司..結果開庭還不出席..被南陽公司一造辯論..輸了一審官司..

板橋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6,板簡,1105
【裁判日期】 107012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105號
原   告 陳靖元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梁德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8,500元;嗣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
提出聲請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40,500元,核屬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再按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定有明
文。本件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為訴之追加,致訴訟不屬
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被告不抗辯
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另原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5 年11月25日駕駛現代汽車STAREX
車款,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
台84線高速行駛中無端熄火,經由現代保養廠檢測後更換4
支噴油嘴。又於106 年1 月30日再度發生噴油嘴損壞,以致
於車輛無法行駛。經拖吊車拖回現代汽車台北新明廠維修,
判斷為墊片損壞。隔日再度發生狀況,就近在其他車廠檢修
,發現是引擎故障,須拆引擎檢修,拆開引擎詳細檢修後,
發現是氣缸活塞環品質不良所導致。造成引擎汽門活塞環全
數更換。因現代汽車保養廠的維修技術問題與缺乏維修檢驗
配備,導致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發生,以致產生不當
的維修更換零件費用與營業損失為313,500 元,故請求3 倍
懲罰性違約金共計940,500 元。為此,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0,500 元。
三、被告則以:原告之系爭車輛並非向被告公司購買,被告公司
是現代汽車的維修廠,被告公司直營的維修廠只有新北、臺
北、桃竹、中彰、嘉南分公司,另外全省有30家合營廠。然
高雄、屏東廠是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與被告公司
雖是關係企業,但屬不同公司。原告所稱到中和廠那次並沒
有維修,當時原告反應行進間有抖動的問題,經告知是引擎
腳的問題,原告就說不維修,系爭車輛在中和廠沒有維修過
。原告提出之修護單歷史資訊列印資料,其列印單位是中和
廠,但維修單位是高雄的博愛服務廠。另原告所稱噴油嘴損
壞部分,這與引擎內部完全沒有關連,且原告在墊片損壞的
時候就自行去非原廠的維修廠進行整修,這在原告訴狀內有
陳述,而整修需要拆開引擎,外廠人員拆開引擎的動作可能
導致引擎損壞,對原告求償明細表所列各項請求均不同意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修護單歷史資訊列印、估價單、
系爭車輛行照、車輛租賃靠行契約、統一發票、道路救援組
織服務五聯單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
究者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原告主張託由被告公司修理汽車,因被告公司之過失汽
車受損而受有損失,經被告公司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利
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
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雖主張其所有之系爭車輛因被告之維修技術問
題與缺乏維修檢驗配備,導致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
發生,以致產生不當的維修更換零件費用與營業損失共計
313,500 元,故請求3 倍懲罰性違約金共計940,500 元云
云。惟依原告所提出之修護單歷史資訊列印資料,系爭車
輛僅於105年11月28日曾在被告公司所屬之中和服務廠進
行引擎總成檢查,並未為任何修繕或零件更換,而其所稱
噴油嘴更換部分,則係由博愛服務廠所為。另原告提出之
維修費用發票資料等,亦係以「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名義開立,而非被告公司所開立,足認被告公司所辯其公
司所屬之維修廠並未為系爭車輛進行維修乙節,堪以採信
。此外,原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公司之維修
廠曾為系爭車輛進行維修或零件更換,則原告請求被告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修繕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0,50
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前開官司輸後..竟然直接提再審..當然也是輸了..

板橋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7,板再簡,1
【裁判日期】 1070308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靖元
再審被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
月25日所為簡易民事判決(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提起再審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
終局判決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簡易民事判決於再審原
告提起本件再審之日(即107年2月22日本院收狀日)尚未確
定,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民事卷宗查明屬實,依前開說明,
再審原告對本院上開簡易民事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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