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ho001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五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參考資料: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
辛苦你了
還去爬條例
前面有人說試乘要簽切結
也沒有人放在眼裡
網路只要有文可追殺一定不會放過
管你有沒有道理,亂炮一通
這是現在網路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