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t3 wrote:
我找到是這個http...(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然後高等法院判例
100年度再字第3號
「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 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
供您參考
對於不敢面對事實的人,我無話可說...
對於事實反駁到底的人,請繼續口水...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