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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版 妮妮騎很大車衣團購

cheer0321 wrote:
""""+1我先自首...(恕刪)

果然是詐騙集團首領!
講起話來就是比肉腳芋中聽!
回歸到當初的初衷就對了!
開心騎車!

妮妮騎很大
的由來: 你騎不動就不要騎...你騎不快也不要騎....為什麼要騎那麼大....
"妮"不要騎,"妮"不要騎, 我們真的 "騎很大"==>妮妮騎很大
我們沒有車隊,僅屬於大桃園小惡魔 下"一群"愛休閒的人.

週三沒下雨就老地方見囉!!!
我真的看不懂你在打什麼還有寫什麼,而且我也沒那麼多時間想要仔細看,我只知道我星期五放假回台北,星期一收假回中壢m群就被踢除了,所以我很生氣你讓我找不到我常常拉笛賽的朋友。

如今過了那麼久你出來解釋,但我還是看不懂你在講什麼。做人很簡單你有理由就應該出來解釋,沒有理由站不住腳就是出來道歉這樣子很簡單吧。如果我是當事人我站的住腳,我會馬上出來解釋,站不住腳就是道歉。

事到如今已鬧的不可開交,而你也在不出面的期間收集有些車友為了激你出面的文章,用來申張自我的立場,我也看不出來你寫出來的是完整的敘述還是斷章取義,這樣子讓我覺得你不像個團隊招集人而是像個律師吧,在底下收集著對自我有利的文章字句,當自我的立場可以完善的站的住腳你才願意出現。

如果你真心為了妮妮的團隊,你怎麼忍心讓大家在板上爭吵而不出來面對?再說以你個人喜愛收集證據的特質,在當下車友的質問下理當是能回答的何需避而不答?我想是為了個人吧,不出現在底下收集著對自已有利的事物....身為招集人這樣子的特質實在是不敢恭維。

現在事情吵成這個地步,大家都沒有台階可下了,最後不管是你對還是你錯大家挺你還是不挺你,在我眼裡你都是敗者,從這件事情看的出來你的處世方式,爾後我對您的言行都會更加小心謹慎並且敬而遠之,因為不知何時會被拿出來當證據。

這件事情結束後如果你是得理者且能夠"合理"的解釋關於M群刪除我並且不出面說明的理由,我本人將願意接受你的道歉。

一個曾經信認您的人 嫩狸筆


以上.....完結
以下.....先前的發文於8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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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呀...車衣我可能沒辦法領,因為買車衣是因為"團體",加入"團體"是想要認識更多朋友而買的,然而m群被踢除出來的我,實在想不到好的理由來說服自已,不知哪裡有得罪了嚴重到踢除團員,也希望召集人出面說明,而不是由沒有任何立場的人出面說明。這樣子車衣穿了還有意義嗎...
okdzfejdje wrote:
我真的看不懂你在打什...(恕刪)

我很生氣你讓我找不到我常常拉笛賽的朋友+1
要我寫原因嗎?
為什麼大多數人連M群都關閉了!
真的是夠了!
這不是誰挺誰的問題!
那麼多隻不知誰是誰的羊
已經把M群原來的老朋友全部禁聲了!
當你在指責別人的時候
有沒有想過其他人的權益?
你訂車衣買了不拿不穿是你的事
還有其他的人要穿
當你努力的把妮妮搞臭的時候
你已經不是針對尼克了
而是針對其他還願意在妮妮騎車的人
你們知道現在外面把妮妮叫做"妮妮砲很大"嗎?

如果江董, 冰哥, 韓爹的輩分還不夠出面協調
把妮妮關了你看怎麼樣?
你只針對"尼克"這兩個字
換個新領導者如何?

這個事件原來並沒有這麼複雜
真正有資格生氣的大概也只有夢夢跟愛司
其他的人請高抬貴手吧!
道理不是講話大聲的人的!
很多車友因為不願意撕破臉所以選擇沉默!

真的不爽我鼓勵你去法院提告!
但是還給無辜大眾一個乾淨的騎車環境吧!

你有要跟尼克以外的車友道歉嗎?

最後
我還是鼓勵你多出來騎車
上周六在西濱的道路上
只要是一起出賽的車友都會互相鼓勵互相加油
在那裡不會有是是非非
在那裏不會有砲聲隆隆
只有當初騎車的初衷
多騎車你就會更感動的!

以上不好聽的話很多
但是大多數的人的心聲也在此
請多擔待
如果因為得罪之處想提告老芋仔
我也隨時奉陪!
謝謝老芋仔大哥,你所說明的我有看沒有懂,

什麼那麼多隻不知誰是誰的羊。這個我看不懂請您說明?

當你在指責別人的時候有沒有想過其他人的權益? 。所以請尼克說明為何要以踢除m群悍衛何人的權益?

你訂車衣買了不拿不穿是你的事。 買了車衣就是要穿,是現在搞成這樣子讓我不知是不是要穿?

還有其他的人要穿。我沒有叫你們不能穿吧?我也是被搞的不知要不要穿吧?

當你努力的把妮妮搞臭的時候。這句請你說明?我怎麼搞臭妮妮?

你已經不是針對尼克了,。我幹嗎針對他我只是要他說明為何要以踢除m群這樣的極瑞手段?

而是針對其他還願意在妮妮騎車的人。很抱歉我沒那麼幼稚吧...在路上遇到該有的禮儀還是會有的,我只是要問踢除我,我那算妮妮的一員嗎?

你們知道現在外面把妮妮叫做"妮妮砲很大"嗎?。是我搞出來的名堂嗎?...

您下面的字句留言 我想因該不是針對我說的吧?

你有要跟尼克以外的車友道歉嗎?。事情到這我只留過一次話....請您查清楚

無辜大眾一個乾淨的騎車環境吧.....你有想過誰不是無辜的嗎?....難到我不是無辜的。簡單的請尼克說明會很過份嗎。

提告老芋仔.........老芋仔大哥你把事情嚴重化了吧....沒了m群我在這裡說明我個人感想因該沒那麼嚴重吧。

沒了m群我也只能在這說出我的感想了...字句中有語病請見諒....希望事情快點結束。如有下文我也不想做回應,僅剩這裡可以表答我的感想,卻換來第三者的不友善回文,結善不結仇。完畢


一個忤逆您的小鬼.....嫩狸
結果鳥車小弟先買到,隔兩天新竹車店告知T3到貨1台,我只好在M群告知有一台KHS T3 紅色小折
當初市價21600,我拿到價位16800,此時阿岳車友告知他表弟想買小折車.請我幫忙去載回來...



當初市價21600,我拿到價位16800,此時阿岳車友告知他表弟想買小折車.請我幫忙去載回來...

這2台T3.....是你本人在M群提起的....說多定了2台...不要了...有誰要....還告知價錢


你還記的你當初跟我報價多少......你當初........實拿我多少錢嗎?

妳收了我18000.......你還16800......我只知道你跟我報17500

17500的車......你還硬要我捐助對講機的錢 18000-16800=?????????????
我跟你說......我是幫我表弟買....錢不是我出的...我感謝你

當初你說17500的時候.....我就報價給表弟了

也去老實跟我表弟說......原價是17500但是人家希望要贊助500

去買對講機......是比起外面還算便宜......該給人賺就給人賺好了

但是感官的問題也很重要.....幫忙車買車是一種辛苦

我在尼克家外面站的像白痴一樣......苦等一各多小時

連一通電話都沒有......是我自己氣到.....回到家才打通尼克手機的

等待的過程中........跟到家之後的時間.....連一通電話都沒有

隔天取車.......又說要贊助對講機的費用......請問一下....這感官好嗎

上次跟別人吵架又搬我上檯面.....說我自願捐款.....有尊重過我嗎?

請問一下.....有誰跟我一樣....需要捐錢買對講機的....請站出來

後來我私訊給阿岳,提起把錢還給他... 之後??????????????

我10/01號告訴你.....我的帳號..........今天已是10/05號了.........結論是??????????????????

今天不是錢的問題.....是為人處世的問題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也有經歷社會......知道分寸拿捏

我重點不是要追討那區區的500元.......是感官跟做人處世的問題

尼克你因該去思考一下.......那麼多支持妳的人

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妮妮團也是....都是別人的問題

還是你本身的處理方式有問題........是需要去思考的

我會刪文....你知道為什麼嗎?.......希望不要在參一咖了



















其實老芋仔的意思很簡單,你們對尼克有什麼不滿,可以私下雙方好好談(若雙方願意各退一步,自然可以談),但無論如何也不該為了達成某一目的而存心把事情鬧大,把車隊弄臭,當我們這些無辜的車友穿著妮妮車衣在外騎車時,妮妮代表的是一個嘴砲團,你覺得那種感受很好嗎?你們與尼克的紛紛擾擾、是非對錯,我們並不清楚,但就尼克所公佈的資料來看,或許雙方都有不是之處,但若因彼此利益衝突而藉車衣為由,任意攻擊漫駡,造成整個車隊的惶惶不安,影响到大多數車友的權益,你們這些人是不是真的欠我們一個道歉....
我目前緘默.是希望您好好處理.我已收集資料.保留法律追訴權.文章你po你的.

一定是對您有利po出來.人性本善.我一直相信這句話.這頁面我原希望他下沈.但不滿聲音會回應的.也希望身為領導

人的你.好好反省.學生時代就一直想出頭的你.到現在還沒抓到做人的訣竅嗎?
不需保留法律追訴權,直接到法院申告就可以....
根據刑法,在網路上公然辱罵別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如果進而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更有可能因此構成了加重誹謗罪。

根據刑法310條誹謗罪之相關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網路警察網址: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至少召集人(尼克)有還原事實,給大家清楚狀況,若還有問題直接申告,由法院判定,大家不要造成乾淨的平台亂哄哄的...
travis6200 wrote:
不需保留法律追訴權,...(恕刪)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雖然我也支持提告!
法律講求證據
人事時地物都要具體
不然告了只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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