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bmtvb wrote:
請問是真的嗎?印象中...(恕刪)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法律上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是專門指消費者在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登門推銷這幾種方式所買的商品,
消費者可以在七天內不需理由退換貨,但『消費者自己到店面當面挑選的商品,並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如果實體店面的商家自己以「七天鑑賞期」為號召,那才是「商家給的福利」,而不是「消費者本身的權益」。
我們要努力的是讓實體店家也能適用,難道實體店家就不會騙人或買到不適合的商品嗎,還是說只有實體店家有經營壓力呢
佔山為王稱國家,只要有心人人都是大王,只問立場不論是非,以德報怨何以報仁,不要跟豬吵架,認真你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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