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Unicorn wrote: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53...(恕刪)
更新新法條
第 七 章 罰則
第 50 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副產物指的就包含果實和種子,拿種子回家種就是竊取副產物,是犯法行為
此文章好幾年前了,雖然不能再回覆,但是怕有一般人不懂法律,所以還是留言提醒一下,給後面看到的人有所警惕,Ai也分析是不能帶種子回家的

原住民除外
原住民排除法條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