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法律很明確且刻意地將約定專用部份的管理交由約定專用人負責,管委會僅對共用及約定共用部份負責。管委會如果對約定專用人依約正常管理其約定專用部份的行為進行干涉,是違法的,甚至如果對約定專用部份根本沒有「管理」的事實,還向約定專用人收取管理費,就更是違法了。而且,就算約定專用人沒有依照使用執照或住戶規約來使用約定專用部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管委會最多只能要求「回復原狀」,還是不能收「管理費」。
但南方松花架在官方單位的認定上,並不是嚴格的"建物",只要在相關規定下(高度不高與不得遮蔽),是列管的違建,是不用拆除的!但他的確是屬於違建!
一般買屋如果有附露臺,建商還會要你多付1/3坪的價錢購買使用權哩!所以花錢還不能使用露臺,是有點說不過過去!一般合約可能有載明該屋主對所有之露臺負責綠美化之義務,但不得增設"固定"之建物.花架不屬於固定建物.遮陽罩在伸出長度不超過90公分,為玻璃材質下,也是列管建物.
取得社區共識而施工,當然是上策.不然在違法但可以不必被拆的前提下,部分區域施作花架,我想管委會是不會說甚麼的!不然你擺一盆花,種一棵樹,還是會被搞怪鄰居以妨礙景觀而要求移除哩!但一般公部門是不會管這麼細微的事的!
管委會能做的也是請政府相關單位前來會勘,如果是列管違建,也不能要拆就拆!
烏梅森林 wrote:
長輩新購入一間位於二...(恕刪)
基本上你的問題只是管委會的看法 管委會同意就OK了
你SHOW的花架嚴格來說仍算是違章 但建管單位通常會放寬
但是如果人有人強力檢舉 建管還是會處裡的
產權方面 露台 使用權 基本上性質跟你使用陽台是一樣的
跟有沒有登記無關 是分管協議
84年以前 露台(花台)是可以登記的 所以跟陽台一樣都是附屬建物
之後因為法令修改 所以不登記
但不登記並不代表他是公設(共有部份) 還是要看分管協議
很多房子並沒有登記,但不影響其所有權 登記只是保障 公示 的目的罷了
只要分管協議是你的(使用權;約定專用)當然能 收益 處分
一般露台建商仍會以1/3價值 賣給使用者 買賣合約也都會寫明
他能賣 就是法律上的處分
收益? 你朋友到你家露台喝咖啡 你說收10元 他給你了 這就是收益了.
所以 露台的使用權 基本上不違反
公法上的限制(違章建築)及私法(公寓大廈的規約) 就行了(其實就是你家的一部份)
TO:JASON5454
你家就是84年以前的房子 所以露台有登記
因為 露台有登 所以會依照其面積 一併分攤公設(共有部份)
不過 依你的數據 36%公設 3坪露台
正常的分配算法 你應該只比3樓多
3+3*36%=4.08坪 多10坪 就有問題了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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