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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X10離我遠去了~(已經找回來了)謝謝大家關心.跟意見

SAHNE wrote:
因為樓主以同事相稱,...(恕刪)
是我比較抱歉我說的不清楚逮謝!
每間公司有每間公司的規定
但是如果侵佔確實不可取,不論階級,即使是協理.副總也依樣
老闆知道了,人格有問題,一句話叫他打包收工走人,請問他還是主管嗎?
其實我也偏向,以合為貴,未來遇到不難看,但是出公司,就別再相應!

我建議您,各公司應有人事部門,會有管道申訴,請善用!
言盡於此,你知道我給你的建議了吧!
最後:
是人總會有貪念之心,除非你是聖人....
但聖人有多少?
人格又只是一隻x10可以取代?

tinuvas wrote:
有手機空盒跟IMEI碼不就是了嗎 = =
不然怎樣算合法?

「合法持有權源」是對行為主體的要求。


侵占必須是侵占他人物品之人基於合法持有權源(如使用借貸)而持有他人物品,
嗣後變更合法持有為不法之所有。


如:
甲將手機「借」給乙使用→因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而有一「合法持有權源」

但乙使用該手機一段時間後,
很喜歡該手機,
便「決定占為己有」→易持有為所有

那麼乙才有可能成立侵占罪。
max80686 wrote:
您可能會錯意了,樓主...(恕刪)


看到第七頁我才知道
原來如此


為了你的飯碗
以和為貴吧
給版主個建議,既然要發文時都已經知道有錯字了,還是選一下字再po會比較好,不然看的好累阿,也恭喜找回手機了
我看就算了吧~
以目前的情況看來,
1。。此人身份特殊,不能得罪。。
2..副理本身就是賊。。。
貌似哪一個,公佈出來對你都沒有什麽好處。。。。

就假假看在副理的面子上,算了。。。
讓大家也有個好臺階下。。。
雷0528 wrote:
那個都有.隻料都給警察了..我朋友他說他有收到簡訊(恕刪)

根據我和朋友從X10上面測式十方的防盜功能,收到簡訊時是這樣的

XXXXXXXXXX <-新插入的SIM卡號碼
xx-xxx-xxxx xx:xx <-發簡訊時間
一個未知SIM卡已被置入+886
XXXXXXXXXX的手機
+886XXXXXXXXXX的手機有可
能已被盜取。 請立即通知您的朋友

1. 想知道是誰拿走手機的很難嗎? 號碼不就在你朋友的簡訊上面
就算簡訊刪掉了,在十方的網站上面也會有紀錄
2. 櫃檯的確通常會有監視器,調不到畫面嗎?
買尬的 wrote:
根據我和朋友從X10...(恕刪)
@@謝謝大家關心.事情已經解決了那個人我也知道是誰了只是讓我很意外的人.我也接受他的道歉了畢竟每天都還要見面0.0再次謝謝大家給的意見(我會改掉懶的選字這個壞毛病的以免再傷害大家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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