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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遺失,撿到的人不還是什麼心態?


822352 wrote:
你想猜心態嗎?我來...(恕刪)

請問gps的精度,在地下室或海裡,還有辦法定位嗎?
話說坐捷運到東門,都有辦法把我定位到中和啊...
直到要出站了,才恢復正常。
請問有沒有「三防手機」的網友,能幫宅叔做個小實驗?
可能是台灣高價值失物不好找回來
警方又不重視 變成好像要入撿拾人變成公訴罪才罷休

如果失主丟了東西 感到人生無趣 想自我了結...
要不要改立案為"殺人未遂" 這樣應該就可以上新聞了....

chinack0211 wrote:
請問gps的精度,...(恕刪)


錫箔紙一包,手機立刻在網路上消失的無影無蹤,3防,防君子不防小人.....

阿狗1028 wrote:
手機掉了,找回機率...(恕刪)


您在說笑話嗎?

記憶卡還你就一起還你就好了,難道跟你說我記憶卡還你但手機不還,你不能報案,手機我留著自己用....這樣子嗎?
不論哪一支手機
三不五時備份一下照片應該不會太麻煩

與其掉了手機後再哀嘆照片很重要
倒不如平時就順手備份
損失才不會太大
宅男子供服株式會社 wrote:
你運氣還不錯,起碼...
到天母派出所報案,講一堆五四三就是不願意受理,
一屋子的條伯還七嘴八舌恐嚇說如果要報侵占立案,
到時候沒有證據或者人家之後送回來就變成誣告,
反而要追究我責任。
堅持半天說是受理了,(恕刪)

會在那推說一堆理由不受理的都是老油條
會嚇你說沒告成你會變誣告

會去報案就已經很不爽了
真是超不爽的還要受警察的氣,難道只有警察懂法律唷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法條講很文言文 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向別人提出申告。

簡單來說就是報案時有講謊話,和提供的證據有假的,才成立誣告

告人不成 不等於 誣告 或者 根本不成立誣告罪
被告獲不起訴包含證據不足、庭上認定微罪不足起訴,但呈堂證供是事實,不等於誣告

沒有的話就放心的報案或提告吧
現在手機掉了要找回來不是應該很簡單嗎?還是我誤會了?撿到的人應該沒辦法自己用吧?
教育實乃百年大計,古人不欺,看台灣是需要一百年來導正亂像。
老話一句 在路上公眾場所看到遺失手機

還是別去撿好了

看來以後看到手機若真的忙就不要幫忙撿。
有時撿到的人剛好有事在忙,想等有空或是其他因素(比如天候)再送交警局,再說半夜還是有很多人會關機的。
丟了很急著找回來是一定的,但是撿到的人一定要馬上送警局嗎。還是以後大家都不管,放著讓車子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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