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hung0609 wrote: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消保...(恕刪)
恩~經過上網查詢 我錯了
是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就是說 商品入手之後 6個月之內發現瑕疵 店家都必須給我換到好
但是如果發現瑕疵要立即跟店家反應 不能拖到剛好6個月
否則視為接受此瑕疵 不能退貨
但如果我沒誤解的話,
第356條說的意思是,要在買的時候就要先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
除非是當場無法檢測出來的瑕疵,不然仍然算是承認其受領之務。
而且懶惰不檢查的話,仍然要算你自己承認該商品是OK的~~
那防爆膜裡的刮傷,能算是當場無法檢測出來的嗎?
還是可以主張因環境因素無法當場查出來瑕疵?例如燈光不夠之類的??
wiki1119 wrote: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就是說 商品入手之後 6個月之內發現瑕疵 店家都必須給我換到好
但是如果發現瑕疵要立即跟店家反應 不能拖到剛好6個月
否則視為接受此瑕疵 不能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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