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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 受傷羅生門......(神腦給的回覆讓人心寒0319更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7天內商品沒問題是不需要理由,但因為有那條刮痕,我想就變成要確切證明刮痕非人為因素造成的


adaly wrote:
所以Sony願廠維修...(恕刪)



那層膜是可以撕的.....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PRD_iCQG5c
影片中有撕給你看
不過你都撕了的話~~~那幹嘛不換好一點保護貼
看起來很明顯的外傷耶!當場沒有驗機嗎?我從圖片真的看不出是刮在裡面還是外面。


jasonhung0609 wrote: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消保...(恕刪)


恩~經過上網查詢 我錯了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就是說 商品入手之後 6個月之內發現瑕疵 店家都必須給我換到好
但是如果發現瑕疵要立即跟店家反應 不能拖到剛好6個月
否則視為接受此瑕疵 不能退貨

狼嘯天 wrote:
看起來很明顯的外傷耶...(恕刪)



我知道~

因為要拍照當然要以那個特定的角度把她拍出來呀

但是表面是沒有傷的唷~!!!!

刮傷不都會在螢幕上留下不可抹滅的傷痕才叫刮傷?

但是以你說的這麼明顯的傷

螢幕表面是平整的

這....有可能嗎?



orang1010 wrote:
我知道~因為要拍照當...(恕刪)


有試過用LED手電筒照過嗎?
這樣到底在內層或是在表面就很明顯了!!

買鏡頭看入塵我們都是這樣看的~

新米少尉 wrote:
有試過用LED手電筒...(恕刪)


有喔~~~

表面光滑平整很古溜~

orang1010 wrote:
有喔~~~表面光滑平...(恕刪)


用LED手電筒照,玻璃的兩面都會顯現出來.
如果很明顯在內面...那的確是有古怪.
拿去現場照給他們看啊!!!
感謝wiki1119大大的解說

但如果我沒誤解的話,

第356條說的意思是,要在買的時候就要先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

除非是當場無法檢測出來的瑕疵,不然仍然算是承認其受領之務。

而且懶惰不檢查的話,仍然要算你自己承認該商品是OK的~~


那防爆膜裡的刮傷,能算是當場無法檢測出來的嗎?

還是可以主張因環境因素無法當場查出來瑕疵?例如燈光不夠之類的??


wiki1119 wrote: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就是說 商品入手之後 6個月之內發現瑕疵 店家都必須給我換到好
但是如果發現瑕疵要立即跟店家反應 不能拖到剛好6個月
否則視為接受此瑕疵 不能退貨
)

夜聆星語 wrote:
你們再打電話去給那位...(恕刪)


注意談話場合是否公開,並先告知有錄音,不要偷錄,避免不必要法律糾紛,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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