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1924 wrote:我從頭看到尾,除了...(恕刪) 疑?妳理解的很正確啊!那為什麼有人就會覺得侮辱呢?真的,我也沒辦法給妳解釋,我也有問他了,也都不說,我可能要等判決了,拿法官判決的內容來解釋,才比較有說服力跟公信力…
alice1924 wrote:沒有公然侮辱的事實...(恕刪) 誣告…不知道耶,或許到時候再問問檢察官或法官看看吧,也要看我有沒有時間,他是說他時間很多啦…好啦,就靜待傳喚吧,猜想他們夫妻倆可能也為這事不愉快吧?就別打攪他們了…
感謝美女的意見!有關誣告一說刑法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既無偽造、變造, 何來誣告?頂多是不起訴或敗訴而已...一年半載後的事情誰知道...(除了史傳奇)
xlhuang64 wrote:感謝美女的意見!有...(恕刪) 既然如此,黃先生幹嘛擔心找法條呢,一年半載慢慢來啊!誣告…別怕,有就有,要件又不是只有你打紅字的地方而已,到時候我就請問檢察官或法官就好,你就省省力氣,不用搬法條吊書袋,法條誰不會找!哇塞,7年以下?我該祈禱我敗訴,也不要你輸了官司,毀了家庭嗎?今天公文多嗎?已經在家了,就早點休息,陪老婆玩玩新手機增進感情,OK?!艾科西亞 wrote: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恕刪) 唉唷,不要教他啦,他很會的,到時候換我告了,還要再問他怎麼勝訴呢...
也順便去爬文看看了,因為好奇誣告適用範圍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持指稱他人有犯罪行為,向檢察官或警察告訴,因為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就會成立誣告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參照)
形於無名 wrote:幸好幸好!我前面有...(恕刪) 有遇過類似的,以前我一個學姊在飲料店上班,有一個阿姨插隊,她只是請阿姨排隊,對方就暴走一直罵,然後她說:「妳的行為很不文明」,就因為這句話被告公然侮辱。後來法官判不起訴,然後她告對方誣告,就成立了而且沒記錯的話,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但誣告是公訴罪,告了不能撤銷的
alice1924 wrote:有遇過類似的,以前...(恕刪) 這樣也成立誣告?剛剛找了一下,感覺好像反告誣告不容易,沒想到實際上...公訴...也真的耶!看來我好像也有很多時間了...也給妳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