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iuy950 wrote:你的意思是明明看到違法商標法的東西,也要...(恕刪)
那真是不好意思 我失言了
商標法是非告訴乃論 公訴罪
但沒被判決前就是無罪推定
我也不知道SONY有沒有授權這商標給副廠做磁充的啊
你可以查清楚去檢舉 真的
鄭捷事件最終判決還是法官
而且證據充足
我也不想拿這件事作文章
你說他違法 那你怎麼毫不行動呢
準備好證據去檢舉啊
你的大頭貼照片這題怎麼跳過了
你的照片來源又有無違法呢?
之前南僑油事件
衛福部不也指證歷歷說是工業用油
明明有違法啊 很明顯啊
結果被澳洲打臉是“產業用”
最後
1.我沒使用也沒推薦該款及任一款磁充線
2.你說他有違法的疑慮 我認同
但有沒有違法 不是我決定
我也不是學法律的
3.之後不參與此篇討論 主題已歪
有人也刻意迴避 只選擇自己有利的來回(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