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三星NOTE 7 是事件應該已經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回收了
為了避免大家不清楚消費者保護法到底是說甚麼簡述一下
基本上企業經營者(三星或者經銷商)應該提供符合業界標準及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此目前的狀況來看,這台手機確定是達不到這樣的要求,對於消費者有身體生命財產上侵害之餘,所以就需要進行回收以防止侵害擴大,
回收分成主動回收以及命令回收
當企業經營者認為產品有危害消費者健康或安全之虞的時候就要自己進行回收
不過看來三星現在並不認為產品有危害消費者健康或安全之虞
只是認為為了讓消費者安心,所以開放退貨,那當然你就必須按照他的流程走
她可能字眼上用了回收,但是從整個流程看,這是退貨並不是按照消保法第10條的回收
如果這情況繼續下去,然後台灣繼續傳出燃燒爆炸事件,或者立法委員開始盯這個案子,
感動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者地方的消保單位,他們就會依到消保法第36訂期限要求
三星或經銷商回收,如果爆大量了,就可以依照第37條規定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公告。
所以其實法令是要求政府可以做很多事情的,但台灣的公務員,大家知道的,
他們基本上就是不認為要主動做些甚麼,因為太主動就是擾民(廠商),等到
槌子打釘子,釘子才會釘木板,所以這時候就應該快點請選區的立委表達妳們的意見
或者等其他機友遇難,這樣就會成就政府機關決心。
這個連結是行政院的介紹
大家要了解法律,就知道政府是不做而不是不能做
貼上消保法部分相關條文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 3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
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
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1. 電信業者簽約內容(含系統紀錄):凡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亞太之綁約客戶,因有合約簽訂等相關問題,需備妥門號持有者之雙證件於原門市辦理退貨。(退費公告依各電信業者公告為準)
2. 三星智慧館銷貨憑證:消費者攜購買者身分證件至原購買門市,店家將依銷貨憑證辦理退貨。
3. 曾上網登錄上市禮:消費者可致電三星客服 02-7708-1466 或 0800-329-999 查詢或索取購買憑證。
4. 一般傳統通訊行或原店家不願受理:消費者請致電三星客服 02-7708-1466 或 0800-329-999,客服同仁將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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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睿智的N7用戶看清楚,三星的公告用的字眼叫【退貨】不是【召回、回收】這二者之間是消費者主動或被動差別很大,請勿上當,若你選擇退貨,是消費者主動意思表示,並不用賠償消費者任何東西,提供優惠只是為了模糊消費者讓消費者跳入陷井;如果是召回或回收,消費者即處於被動意思表示,三星就必須要償付一切回收、召回的任何費用,包含與電信商間簽約的一切條件。以上為個人淺見,請法律專長先進指教。
說這是因為產品有侵害健康身體之虞而進行的回收,
所以有事還是他要負責阿。
這樣的一個危險的物品,不是三星隨便在官網上說就算了。
就算她寄通知給你也不能免除她的責任,因為一開始賣手機
的時候就沒有告知了。
更何況台灣三星壓根就不會承認手機友問題,現在只是為了
"體貼戶找想",同意讓用戶退費而已。
要等到主管機關出來公告說三星的手機友重大的危害,應該立即
停止使用之後才有這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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