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同事碰到的問題...
他在2012年12月底跟中華電信簽約購買NOTE2.
而中華電信將NOTE2交貨到我同事手上已經是2013年1月2號...但裡面附的發票日期還是2012年12月底的.
問題來了, 三星的贈品活動有兩種(我只知道贈品內容不一樣), 分為2012年底到期, 及2013年新的活動...
但問題是他在2013年1月初才收到發票日期為2012年底購買NOTE2的發票,
所以當他2013年拿到發票要去登記贈品時...
三星說...發票是2012年的, 沒有資格可以領2013的贈品, 且2012年的活動也結束了, 所以也不能領...
而中華說, 你是在2012年登記買的, 發票日期當然要開2012年登記的那天...而不管他交貨運送花了幾天...
所以中華和三星都不認為是他們的問題...要我同事自己認虧...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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