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開始蓋樓了,而且正反兩面的意見都有,如果想說出心裡的話的網友們,希望把話題限制在關於這個活動的幾個論點內。
1.三星舉辦活動的時候,因有註明領獎需要身分證影本,並同時申報所得,首先在稅法上是不需要申報的,但是依據peterTG大的說法,以會計實務上似乎身分證影本是有必要的,所以就有討論的灰色地帶。
2.很多網友都有參加過大小活動,以我而言,我沒填過一千元以下的所得申報收據,超過一千元的部分因稅法的規定,所以都有填寫並附證件影本並回寄活動單位。
3.所以目前在討論的重點是低於一千元的獎品,附身分證影本的回函是否合理?
4.另外舉辦活動的單位若是在舉辦活動時,有先言明相關規定,只要不違反法令就必須要遵守,所以這次三星領獎要身分證影本的部分,就是既有的事情了,也無須再討論了。
前兩天早上,我收到了鵬泰顧問有限公司(三星子企業)的得獎通知信,文章內容如下~
您好
恭喜各位參與GALAXY SIII網友體驗會的網友們
台灣三星感謝您們熱情參與徵文活動
也特別恭喜大家獲得由台灣三星所提供的客製化造型4G隨身碟。
由於相關規定,附檔有這次徵文活動的機會中獎單
煩請各位得獎網友於機會中獎單上填寫您個人資料
並附上親筆簽名及個人印章蓋印,以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即可(一定要附上親簽親章)
由於回收需要是正本,麻煩填寫完相關資料後
寄回 「台北市內湖區 陽光街292號2F」 台灣三星SIII體驗會活動小組 收
感謝大家的配合
我們將會收件(機會中獎單)到6/30號截止,並於七月第一周統一寄出獎品
如有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台灣三星感謝您。
我當下馬上回覆信件,同時cc給所有人(鵬泰贈獎通知信未使用密件副本,所以我就全部回覆),信件內文如下~
您好:
我必須要表達我的不滿,雖然參加徵文競技,拿到獎品要進行必須要申報這是事實,但~獎品的價格不高(申報220元,附件還寫成2G),我有必要先影印我的身分證正反面,再填寫資料,再去郵局買信封跟郵票,將回函寄出嗎?
為220元出賣我的身分證影本,還要勞心勞力的寫回函寄回函,如果台灣三星送東西這麼有誠意的話,那我對這4G的隨身碟真的是敬謝不銘,不用勞煩我的獎品了。
當天大約有十幾封信來來去去(因鵬泰未以密件副本寄送得獎通知,還牽扯到個資的洩漏問題),下午鵬泰顧問有限公司的承辦人員,也有致電說明並表達歉意,但是我東西了不起就不領,結果當天下午又收到鵬泰發信的公告,還拿稅法來壓人,先給大家看公告。
後註:三星有於活動網頁標註需要以身分證明文件領獎,所以以身分證影本領獎是必須的。
GALAXY SIII網友體驗會徵文活動_相關公告(這次聰明了,使用密件副本)
Dear all :
關於這次GALAXY SIII網友體驗會徵文活動
因為疏忽造成大家個資信件地址外洩狀況,深感抱歉。
關於徵文領取獎品相關後續流程,因為是稅法規定,公司必須遵守流程,如有造成網友不便,敬請見諒
未來我們會更致力於改善相關流程,已不造成網友不便為最高原則,去執行後續流程
感謝各位網友的建議及指教,在此誠摯表達歉意。
如有任何疑問與建議
為避免打擾網友,請以此郵件做回覆
感謝大家的配合,謝謝。
你愛談稅法,我現在就來談談稅法~
財政部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2條第七項規定: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
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
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第13條規定: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就是上面那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 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 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簡單來說,你送的東西沒有超過一千元,是不需要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後註:
跟與peterTG大的一番討論,因三星的活動注意事項有列入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領獎,所以此件事就變成無關稅法,而是公司的活動規定,所以必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但是競技及中獎所得申報收據的部分,我仍舊存疑,因贈獎的獎品未達一千元台幣,所以不應使用所得申報收據,而是使用peterTG大所舉例的活動領獎收據,在此感謝peterTG大與我的討論,不經一事不長一智,感謝。
另有幾點感想~
1.一場活動有分法律規定與公司規定,這次的活動中三星有寫明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所以只要參加此活動的人,只能按照三星的公司規定去做,給予身分證明文件,但三星也未註明是要身分證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可以是駕照,畢竟上面也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地址,而不一定是要敏感的身分證。
2.peterTG大還是沒有說服我,畢竟稅法並沒有規定收集個人資料必須要有身分證影本,只能說會計實務上,這樣比較好做事,在企業報稅時也比較沒有爭議,但會計實務不代表能超越法律,就像報帳需要發票,而之前總統府也爆發拿不實發票報帳的法律問題,對於總統府的申報人與會計,也都是實務上做了很久的人,也是因會計實務發生問題,所以在稅法的部分,三星是無權針對這些得獎者進行所得申報作業,除非該納稅義務人今年度拿三星的東西,實際價值已超過一千元了,會計實務是會計實際運作上的準則,但是並不代表它在法律層面一定是對的。
linuslee wrote:
前兩天早上,我收到了...(恕刪)
講到這,我從事會計約一年,我必須給你個觀念:
跟你索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是有必要的。
理由如下:
1.任何中獎,無論是以獎品形式或獎金形式去發放,依照規定,公司都要報給稅局知道,也就是每年1月底前必須搞定的扣繳及申報。
2.金額未超過2000不必扣繳,但是要申報;金額未超過1000,如你所說不用列報管轄機關沒錯,但你要注意的是原文提到: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試問,做會計或送獎勵的公司的又怎麼會知道同一所得人(你)今年所有中獎所得金額有多少呢?
列不列報,是於次年1月公司會計人員統計之後,才決定哪些要申報,至於超過2000元中獎所得扣繳的部分則是發放當時就扣繳了...所以請體諒公司,因為這些都是相關單位的規定,他們如果不先蒐集你的個人資料,將來1月有需要申報而未申報,倒楣的是誰?
所以對方要求你的身分證影本正反面是絕對站得住腳的,另外要你本人簽章這個部分是因為贈獎這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他人冒領或已領了賴說沒領,未來公司可以用這個東西來保護自己,所以一定會要你本人簽章。
個資的部分我覺得你不用擔心,你怕的話在你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寫著:"限中獎所得申報用"字樣即可。
另外由於個資法已經準備開始推行了,對於個資外洩的部分,最高可以罰款至2億元,若你的損失超過2億元以上則可依實際損失求償,一般公司進行抽獎活動的時候都是要索取中獎人的資料,包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而這些東西都會被視為個資做妥善的保存,所以你應該不用擔心個資外洩,真的外洩的時候,那外洩的公司應該會比你緊張才對。
如果你還是真的很害怕,那我建議你放棄領獎吧,我個人經手的個資不下上百件了,當中無論是薪資所得申報扣繳或是中獎所得申報扣繳,又或者是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扣繳都有辦過,跟個人有關的都需要中獎人或所得人的身分證影本,以方便我們填寫所得證明單,我想這點應該是你誤會那家公司了,對方也只是依照例行公事辦事而已。
不是每個活動都有發放的紀錄嗎?
每一次活動的贈獎金額不都應該與之前的紀錄相加嗎?
是做還是不願意做?
稅法是這樣規定的不是嗎?
你要注意的是原文提到: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這段是指三星對同一個人的給付...
等於說三星全年度給我的獎品金額累積超過一千,再來跟我要身分證吧。
另外我也給你個觀念,不是大公司就沒有老鼠屎,
個資被盜用不需要大公司去做,大公司的老鼠屎去做就可以了,
霸菱銀行不也很大,會倒閉不也是一顆老鼠屎害的。
本人簽章這個部分我沒意見,原本拿人東西,就應該要簽收...
所以請體諒公司,因為這些都是相關單位的規定,他們如果不先蒐集你的個人資料,將來1月有需要申報而未申報,倒楣的是誰?
1.身為一個背骨(台),不是講相關單位的規定就可以說服我,三星要網友拿身分證出來,請把相關單位的規定拿出來證明,我也可以說我很帥,但是
,不也是虛晃一招嗎?2.收集個人資料可以有名字,可以有身分證字號,可以有電話,可以有地址,但是不一定要有身分證影本,如說你要硬說有人可以謊報,那就是偽造文書,這就不在討論之列了...
PS.我的確放棄領獎,我會發文只是把三星所謂的稅法講出來,也許我的學識淺薄,沒有查證其他的相關法律資料,或是我所述可能有誤,不過我提的這兩個稅法條文,我倒希望三星能好好解釋解釋。
linuslee wrote: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這段是指三星對同一個人的給付...
等於說三星全年度給我的獎品金額累積超過一千,再來跟我要身分證吧。
這充分說明了你不是做會計的

你知道會計人員在做入帳的時候,除了金額、名目之外,再來有一個東西叫做扣繳keyin...
我必須先給你一個觀念:在做任何獎金、獎品、薪資發放之前,如果是個人所得,都必須先建立個人資料,才能出帳。
你所說的等確定了累積超過1000再去跟你要身分證這個說法,無論是行為上或是實務上都是有問題的。
1.公司必須在每月結帳之後都要統計本月扣繳了那些(不keyin進系統控管又怎麼知道誰扣繳了多少錢,而誰累積了多少中獎金額),甚至規定嚴密的公司會有人專門稽核這一塊,所以沒有扣繳人的個資根本無法keyin,那又何來稽核?
2.等次年1月才跟你要資料,為時已晚。你知道每年12月底要做盤點,1月1日到1月31日間不但要把去年整年的帳結掉,還要申報扣繳,你覺得會計是神嗎?
那時候在跟你要資料,先不說有沒有時間,萬一你寄送資料一來一往時間拖延,或是寄送資料途中資料遺失,那豈不是沒時間申報了?
當然,你要繼續用你的論點去陳述與會計實務上相左的做法我不反對,但我只能告訴你:應該沒有任何一家正當的公司辦抽獎,敢不跟得獎人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依照稅局的規定,個人資料的蒐集本來就是辦活動就應該做的例行事務,你可以去查查個資法當中有關個人資料蒐集的部分,法律上可是有充分授權企業在中獎申報這個行為上蒐集個資的。
另外每年1/31日就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及申報的截止期,所以我只能說,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慮不願意配合,那就只能請你放棄領獎,實務層面來說,依照你的陳述以及我個人的會計實務經驗,我認為這家公司是沒有任何行為上的瑕疵的。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你可以打電話給各大會計師事務所做諮詢,相信他們也會跟你說:中獎所得人必須提供身分證影本是理所當然的。
而我個人前面有給你一個建議,不曉得你有沒有看到:怕的話在你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寫著:"限中獎所得申報用"字樣即可。
如果你個人去非公司行號打工,聘僱者跟你要身分證影本資料怎麼辦?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身分證影本上註明用途,這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手段。
言盡於此,我不知道你聽不聽得進去,不過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以我的認知來說,你描述這家公司跟你要求的所有資料,都是有必要的,並不是隨便跟你要好玩的。
你可以質疑公司資安保護可能會有問題,就如同你喝任何飲料都可以懷疑有使用原料中塑化劑,不過我只能告訴你:怕的話就不要領,想領的話該給的東西一定要給,不要讓對方公司為難。
不曉得你知不知道:就算在你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寫著:"限中獎所得申報用"字樣,我一樣可以用立可白塗掉,再去影印一份.....
2.等次年1月才跟你要資料,為時已晚。你知道每年12月底要做盤點,1月1日到1月31日間不但要把去年整年的帳結掉,還要申報扣繳,你覺得會計是神嗎?
那時候在跟你要資料,先不說有沒有時間,萬一你寄送資料一來一往時間拖延,或是寄送資料途中資料遺失,那豈不是沒時間申報了?
當年度只要超過一千就可以跟我要身分證影本了,不用等到次年一月,我不覺得會計是神,真的~我有很多會計的朋友,但我也知道有補申報這回事,只看做不做而已...
PS.我的確放棄領獎,我會發文只是把三星所謂的稅法講出來,也許我的學識淺薄,沒有查證其他的相關法律資料,或是我所述可能有誤,不過我提的這兩個稅法條文,我倒希望三星能好好解釋解釋。
linuslee wrote:
2.收集個人資料可以有名字,可以有身分證字號,可以有電話,可以有地址,但是不一定要有身分證影本,如說你要硬說有人可以謊報,那就是偽造文書,這就不在討論之列了...
PS.我的確放棄領獎,我會發文只是把三星所謂的稅法講出來,也許我的學識淺薄,沒有查證其他的相關法律資料,或是我所述可能有誤,不過我提的這兩個稅法條文,我倒希望三星能好好解釋解釋。
1.你的身分證資料上就記載有你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而這些都在個資法授權蒐集資料的範圍內。
2.確實符合稅法之管理,因為稅局也會抽查,已確認公司某年的帳務,是否各月份辦理活動的中獎所得都有確實列帳,而列帳勢必就要用到個資來做管理,這個確實是稅法上企業應盡之義務,對方並沒有唬爛你。
3.整件事情裡面,只有當你確認你個資被外漏時可以質疑公司在保管你個資上是否有缺失或不當流出,詳見個資法。
我只能說,做人要有疑心是正確的,但是凡事做到這樣,你會活得很累,我建議你下次參加其他公司或集團的抽獎活動看看,他們肯定也會跟你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的。
保障自己身分證影本不被濫用,最好的方法就是用筆在上面限定使用用途,這個方法我也教過你了,至於你願不願意學起來我就不知道了。
linuslee wrote:
不曉得你知不知道:就算在你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寫著:"限中獎所得申報用"字樣,我一樣可以用立可白塗掉,再去影印一份.....
你可以試試

這時候我充分體認社會經驗有差,談話可能嚴重沒交集

身分證影本只要有任何塗改跡象,是完全沒有效力的。(擅自塗改者還有偽造文書這個嫌疑在,而各資的保管人也需要負連帶責任)
如果有哪家銀行看到有塗改過的身分證影本,還敢借款的,我只能說到時候你打死不認也不會有人叫你賠。
另外如果你這招這麼好用,不要說我,我的前前前數手前輩也不是白癡,他們早就這樣幹了。
你可以去問問其他有機會中獎的得獎人要不要付身分證影本看看...
這裡有一個參考範例:
建議您可於影本上方書寫: 此影本僅使用於臺北e大機會中獎領獎使用之字樣。
跟我所陳述的無二,所以我想這應該是機會中獎普遍性的基本執行程序,不必懷疑。
因為我在辦理機會中獎的入帳及發放的時候,也是要依照規定看到身分證影本及所得證明單才能入帳。
linuslee wrote:
當年度只要超過一千就可以跟我要身分證影本了,不用等到次年一月,我不覺得會計是神,真的~我有很多會計的朋友,但我也知道有補申報這回事,只看做不做而已...
那請你去問問你那些朋友,他們辦理機會中獎的發放,敢不看到身分證影本或是相關個資證明就入帳發放嗎

另外補申報要付出什麼代價你清楚嗎?
詳見稅局規定,我只能跟你說:我很確信這家公司在做法上無瑕疵,給你的答案也是正確的,當然我尊重你的想法,但也請你尊重一下各公司的規定,這些公司並不是抱持著什麼惡意在蒐集個資,你只要明白這點即可,順帶一提,本人的公司也是某食品通路集團公司,一貫傳承下來的作法也是要有身分證影本,雖然不能幫你打強心針,但我可以為這家公司索要身分證影本的這個行為背書,這個做法看來並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linuslee wrote:
請不要濫用個資法,個...(恕刪)
基本上,我建議你直接去Google:"機會中獎 身分證影本"...
我只是依據會計實務給你一個說明而已,你不能接受我也沒辦法,但我們實務上就是需要身分證影本。
你要說不需要,那我問你,今天他們給你的答案不是稅法,而是公司規定,你能接受嗎?
既然你不願個資外流,而公司要的資料就是那些你又不能配合給,當然最好的方法就是放棄。
不過我只能提醒你,有一就有二,你可以下次再參加別的機會中獎活動看看就知道了。
我並不是來說服你要交身分證影本的,而是來跟你解釋實務上確實是要用到身分證影本的,這些身分證影本如果到我手上,不但要keyin進系統做帳務分類及申報準備,平常個資文件我也是會負責管理封箱,未有權限者甚至連碰或看都不行,實務上的個資保護就是這樣在做的。
另外我只能跟你說,得獎人提供個資這個是例行公事了,你不知道不代表歷年來無數中獎者都不知道。
就連統一發票中獎都必須檢附發票正本及身分證影本了,我是不清楚你在糾結什麼,不過我只能說你有在身分證上加註就可以減去很多麻煩。
另外你拿詐騙集團來類比有點過頭了,詐騙集團這麼行,在我手中的那些身分證影本又做何解釋?數十年來有這麼多笨蛋心甘情願地把身分證影本貼過來給我,有的甚至連用途都沒寫還是我有看到幫他填上,是我人太好還是我們公司應該改去開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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