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zenjar wrote:
但只要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就必須於廣告中充分揭露。...(恕刪)
何謂"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
如果公平會要強調的不是廣告主與薦證者之間不得由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的話,那還會是什麼意思?
你硬是要把"有獎徵文活動"也解讀成是"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那我當然也只能尊重。

skiiks wrote:
所以在台灣這種法條未修的時機
有一些人在接受這層利益後並不會詳實這層特殊關係 寫出好像自己真實體驗的誇張捧文
然後就成為三星版之前生態 工讀生自吹自擂 自問自答的文章橫行 一堆誇張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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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即便01刊出有獎徵文
寫文章的人也要寫出這個有獎徵文的相關內容或是附上連結 披露這個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