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a螞蟻 wrote:
上次我忘了是什麼事情...(恕刪)
我覺得這事的重點在於FRAND專利
FRAND專利是指不可回避性的專利
例如NOKIA, MOTO擁有的一些通訊專利,你只要做手機就不可能回避
所以手機廠商一定要的繳專利費給Nokia, moto這些握有FRAND專利的廠商
相反的,這些FRAND專利擁有者也被禁止「拒絕授權」給其他廠商
不過Apple握有的這些專利都是可回避專利,也就是你不一定要這些技術才能生產產品
其中的差異在於此
誰對誰錯誰有理我不知道,畢竟我不是法官
但是從官司進展看來,Apple的律師群很厲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