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hugh wrote:"全台北的電影院怎麼都沒有30天免費試用? 看完是地雷也不能退錢耶?"==> 身有同感!!曾經到電影院,看完一部大爛片,真的有被騙錢的感覺~~~~那時就很想請電影院退錢....... 用電影來譬喻並不恰當因為電影院外都有正在撥的預告片~讓你知道他的性質及實際影片內容片段我是覺得7天有點久但15分又太短了有些工具沒用個幾個小時是不會知道是不是想要的
其實現階段應該是要修法,而不是在那邊怪北市政府今天一個官員收到設訴,他若要處理,唯一能拿來當作依據的就是法律,不管這法律多久,他就是只有這個依據。如果說他不按照法律來執行,那請問他們應該拿什麼做依據?? 難道他心理想說24小時很合理,那就跟Google說24嗎? 那請問為什麼要依據24小時? 有什麼理論還是研究可以參考嗎?我不太懂依法行政為什麼要被譙???要譙也該譙那些整天坐在立法院不知道在幹嘛的那群人。
新聞鬧大後, 我才"聽說"(總之我不確定) App Store 原本是有30天內退款機制,user 自己要寫信去申訴, 還不一定會退哦, 要看你退貨的原因(沒人白目到說這遊戲我破關了吧?)現在搞成7天內要無條件退費? 那30天內寫信這方式還有用嗎?Android Market 退款方式後來也聽到是有2種:1.先付費下載後,15分內試用完畢直接退費,不囉嗦吧(原本為24小時)。2.超過15分後,款項可能進了開發商口袋,也是要自己寫信去給開發商,但這方式有公佈嗎?肯定一堆人都不知道吧.........Google 也要想想, 有些AP像導航軟體, 付費完下載安裝好, 也許就花了3,4分鐘了,再來是GPS定位,我就曾經定超過15分@ (好吧,我的老legend定位很爛,後來車內加裝GPS發射器,2分鐘內定好)通通說15分內搞定我覺得也不好, 延長為1小時或by AP種類去定義退款時間(這很囉嗦吧)台北市政府捍衛消費者權益我鼓掌叫好, 但先進國家的法令不照顧消費者嗎? 唯獨台灣消費者有好大權限的7天鑑賞期, 難道我們官員不覺得套用的法令有 "很適用" 這行動裝置的新興平台嗎?? 導致Google拒絕在台灣販售付費軟體, 苦的是已付費過的消費者,有心開發的開發者望之卻步!!希望倆者各自能退一步檢討一下, 才是造福消費者與開發者的福音啊~~
神薙真珠朗 wrote:其實現階段應該是要修...(恕刪) 依法行政也得仔細查閱/比對相關法條不是? 總不能人家抗議什麼議題都不懂,就傻傻的跟著去吧?-----------------------"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這一段要找很困難?什麼都只會推給依法行政,也不見那些官員們仔細研讀"法"令法條法律, 那所依憑的是哪一條法?
本來要查「消保會二○○三年函釋」雖然沒找到,卻看到其他有趣的函釋[第十二條]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依據函釋所述購買軟體即便拆封仍然享有七日猶豫期!?那PChome是違法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