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會遇到所得稅法裡面的關係人交易, 也就是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金額和營業所得比例的問題
另外就是原本的營業限制, 也就是子公司雖然名為廣告行銷公司, 但是他有限定業務, 也就是只能做母公司的業務, 或者至少不能做類似商品的其他公司業務, 所以他的服務對象就被限制了
所以如果鵬泰採取的由三星支付服務費用的方式, 他的主要收入只有一個, 也就是三星, 這樣關係人交易和佔公司營收的比重就很明顯, 這個做法會不會影響稅額我不知道, 但我剛問公司的財務, 他說這樣每年被查帳的機率會很大, 而且是兩邊都查(三星和鵬泰), 所以合理的做法就是退傭, 這樣三星可能只支付製作和前期費用, 之後的收入來自於各入口網站的退傭, 它的營業收入來源就會多元, 相對也沖淡了三星的比例, 甚至可以低到不用揭露..
當然也有很多不肖的行銷業者, 還是會私下支付給編輯或者相關人員好處, 安排旅遊, 優惠之類的, 這些編輯也會再發文裡面偏向這些廠商...當然這是指不肖的業者和編輯人員...
timkuan wrote:
這個或許是慣用的一些...(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