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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Galaxy Tab 10.1禁售

Weiter5494 wrote:
這禁售令的法律發展案件,充滿了政治意味 !

禁售令(injunction order)就是一種假處分,作為潛在性商業傷害的保險措施,也是一種商戰策略,在法律最終判決未達成前(通常曠日廢時),讓競爭產品無法在市場上流通販售,錯失商機!(等到終判出來,產品lifespan也over 了)

Apple去年12月向加州聖荷西聯邦地方法院指控Galaxy Tab 10.1抄襲熱門產品iPad的設計,法官高蘭惠當時表示,Galaxy Tab 10.1和iPad外型「幾乎難以分辨」,但「無法明確看出三星的被控產品,造成蘋果無可挽回的傷害或失衡的情事」,所以,法院駁回蘋果對三星產品在美國的禁售令。

Apple不服,上告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12年5月18日上訴成功, CAFC請高蘭惠再考慮蘋果要求禁售三星平板的主張。高蘭惠26日改口表示:「儘管三星有競爭的權力,但該公司無權以輸入大量侵權產品進行不公平競爭。」她認為如果Galaxy Tab 10.1繼續在美國銷售,蘋果將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高蘭惠說,一旦蘋果繳交260萬美元保證金,禁售令就會生效。

上令下從,接著高蘭惠也迅速批准了Apple另一件對Galaxy Nexus的禁售令(2月8日提出), 而六月初高蘭惠剛駁回Apple對Galaxy S3的禁售令 !

針對Galaxy Tab 10.1侵權一案,高蘭惠也安排兩造(Tim Cook跟崔智成)做庭前(是侵權本案,非禁售令案)和解會談(5月21或22日,忘了),結果雙方沒談攏,當時便知Apple的禁售令快發出了(CAFC已勝訴)! 而本案即將在7月底開庭 !

大軍未動,糧草先行 ! 大案未審,產品先禁 ! 禁售令滿天飛,審判結果如何,早就不重要了!(正義哪比得上利益 !)


Weiter兄找資料的功力無庸置疑,
但對於美國司法的評斷似乎失之偏頗,
CAFC才是專門承審專利案件的法院,
地方法院的法官很多根本就不熟專利法,
接受Apple上訴的CAFC是有三個法官承審的,
他們認為地方法院對於「無法挽回的傷害」部分的見解有誤,
甚至有一位法官認為CAFC應該5/18就直接判決禁售三星的平板的,
但其他兩位法官選擇發回地方法院,
高蘭惠在「無法挽回的傷害」這部份只能遵從上級法院的見解,
如果三星不服,其實還可以再上訴,
甚至是由CAFC十多位法官全席聽審,
如果真的有攸關重大的法律問題,
也可以上訴到美國的最高法院,
要說政治施壓恐怕言過其實,
就算真有政治施壓,
那也是人家的主場優勢

還有Galaxy S3並非被駁回禁制令,
而是蘋果想要在2/8提出的案件中,
把Glaxy S3加入accused product,
可是法官不同意,
所以在Galaxy Nexus因為Siri之unified search專利被禁售後,
蘋果很有可能用相同的專利要求禁售Galaxy S3
如果法官有政治考量,
大可同意蘋果將Glaxy S3加入2/8提出的案件中的accused product,
那現在就可以一口氣將Galaxy Nexus與Galaxy S3禁售了

最後要說的是,
Fractus S.A在美國時間6/28日又對三星與其集團內的公司提起專利訴訟了,
咱們還是搬椅子看戲比較實在
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



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發文者自刪!
Weiter5494 wrote:
對于高蘭惠駁回GS3,我無意誤導大家她是支持GS3,事實是官司審理排程上,再加入GS3禁售令申請,會拖延其他相關案件的審判進度,這點是有取得Apple同意的,而且在時間點上,CAFC已判決Apple勝訴(若有錯,請更正),Apple會暫時同意GS3禁售令駁回一事,本人也是納悶,畢竟有CAFC的判決支持,Apple勝算很大,但最終Apple有其盤算 ! 話說GS3真被禁售,才是真正命中三星要害,可惜了 !


別棟樓吵來吵去,
還是跟Weiter大討論來得愉快,
我想蘋果用意應該是想說兵貴神速,
如果可以先取得GN的禁售令,
要再對S3補一刀就比較容易,
如果未對GN取得禁售令,
還可以從法官的判決去了解法官的心證,
從而可以修正自己的論述,
而取得下一次對S3的禁售令


Weiter5494 wrote:
在層級上,地區法院無庸置疑地須服從上級CAFC的指導,所謂的政治意味乃指,在GT 10.1的禁售令成立後,便馬上批准Nexus的禁售令,感覺上給人有先禁了再說,而且擔保金從GT 10.1案的260萬鎂大幅上升到9600萬鎂,提高了Apple的風險成本 ! 所不同者,Apple在Nexus上所主張的universal search是去年底Apple剛獲准的專利,技術所有權相當明顯,只是這近億鎂的巨幅保金,讓人玩味高蘭惠的心態 !



保證金是擔保被禁賣的對象如果反而取得勝訴,
可以用保證金來填補被禁賣對象的損害,
GT 10.1無論在數量與利潤上應該都遠不如GN,
大幅提高保證金應該是很合理的
至於一個禁令接著另一個禁令,
每個案子都有自己的schedule,
有時候或許就湊巧,
或許真的有政治意涵,
我也說不準

Weiter5494 wrote:
我認為高蘭惠不是好訴訟的法官,讓爭議的兩造進行和解的美意雖然失敗,至少讓我覺得她也是認為"有話好說" !


讓兩造進行和解對談是專利訴訟當中非常常見的手段,
通常會有magistrate judge(非下判決的法官)主導,
畢竟地方法院很多法官都不熟專利法,
甚至連案件該不該在自己的法院或該不該轉到別的法院都搞不清楚,
當然讓兩造有庭外和解的機會,
總不失為一個較圓滿的排除爭議手段

Weiter5494 wrote:
題外話,在如此高規格的專利戰爭中,台商手中的籌碼,在未來4G LTE中,勝算幾何,也是讓人深思的 !


您應該知道其實台灣的RD並不是那麼RD,
台灣廠商的利潤付royalty就吃掉大半了,
又沒有主導標準的能力,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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