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ter5494 wrote:
這禁售令的法律發展案件,充滿了政治意味 !
禁售令(injunction order)就是一種假處分,作為潛在性商業傷害的保險措施,也是一種商戰策略,在法律最終判決未達成前(通常曠日廢時),讓競爭產品無法在市場上流通販售,錯失商機!(等到終判出來,產品lifespan也over 了)
Apple去年12月向加州聖荷西聯邦地方法院指控Galaxy Tab 10.1抄襲熱門產品iPad的設計,法官高蘭惠當時表示,Galaxy Tab 10.1和iPad外型「幾乎難以分辨」,但「無法明確看出三星的被控產品,造成蘋果無可挽回的傷害或失衡的情事」,所以,法院駁回蘋果對三星產品在美國的禁售令。
Apple不服,上告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12年5月18日上訴成功, CAFC請高蘭惠再考慮蘋果要求禁售三星平板的主張。高蘭惠26日改口表示:「儘管三星有競爭的權力,但該公司無權以輸入大量侵權產品進行不公平競爭。」她認為如果Galaxy Tab 10.1繼續在美國銷售,蘋果將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高蘭惠說,一旦蘋果繳交260萬美元保證金,禁售令就會生效。
上令下從,接著高蘭惠也迅速批准了Apple另一件對Galaxy Nexus的禁售令(2月8日提出), 而六月初高蘭惠剛駁回Apple對Galaxy S3的禁售令 !
針對Galaxy Tab 10.1侵權一案,高蘭惠也安排兩造(Tim Cook跟崔智成)做庭前(是侵權本案,非禁售令案)和解會談(5月21或22日,忘了),結果雙方沒談攏,當時便知Apple的禁售令快發出了(CAFC已勝訴)! 而本案即將在7月底開庭 !
大軍未動,糧草先行 ! 大案未審,產品先禁 ! 禁售令滿天飛,審判結果如何,早就不重要了!(正義哪比得上利益 !)
Weiter兄找資料的功力無庸置疑,
但對於美國司法的評斷似乎失之偏頗,
CAFC才是專門承審專利案件的法院,
地方法院的法官很多根本就不熟專利法,
接受Apple上訴的CAFC是有三個法官承審的,
他們認為地方法院對於「無法挽回的傷害」部分的見解有誤,
甚至有一位法官認為CAFC應該5/18就直接判決禁售三星的平板的,
但其他兩位法官選擇發回地方法院,
高蘭惠在「無法挽回的傷害」這部份只能遵從上級法院的見解,
如果三星不服,其實還可以再上訴,
甚至是由CAFC十多位法官全席聽審,
如果真的有攸關重大的法律問題,
也可以上訴到美國的最高法院,
要說政治施壓恐怕言過其實,
就算真有政治施壓,
那也是人家的主場優勢
還有Galaxy S3並非被駁回禁制令,
而是蘋果想要在2/8提出的案件中,
把Glaxy S3加入accused product,
可是法官不同意,
所以在Galaxy Nexus因為Siri之unified search專利被禁售後,
蘋果很有可能用相同的專利要求禁售Galaxy S3
如果法官有政治考量,
大可同意蘋果將Glaxy S3加入2/8提出的案件中的accused product,
那現在就可以一口氣將Galaxy Nexus與Galaxy S3禁售了
最後要說的是,
Fractus S.A在美國時間6/28日又對三星與其集團內的公司提起專利訴訟了,
咱們還是搬椅子看戲比較實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