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hell wrote:
以下不考慮身分證影本的權利
1. 中獎金 當成收入 不難理解
2. 中獎是發物品 也當成收入 一時很難接受...(不一定是想要的物品)
申報物品的金額是寫?(本樓來說隨身碟是220 所以報220 的額外收入?)
3. 某新聞有說抽中"某豪宅"的5年居住權
抽中"使用權" 也是一種收入? (免房貸或免房租的關係?)
1.機會中獎是包含所有抽獎及非人人有獎之狀況下,活動商為了獎勵某些特定對象而發放金錢、物品的情況。
2.發放物品不管是發什麼,對方在發之前應該要告知你這東西會列報為你的個人所得,而且也會跟你正確的說明這個東西將列報多少金額。
通常這個金額可以看成是類似出售之售價(可變現價值)來衡量,就如同你上面說的220,不過通常廠商有可能會在這東西上面寫是活動贈品禁止轉售就是了。
3.5年居住權這個換算就比較沒那麼簡單了,不過我猜這種東西應該都會請具公正效力之鑑價單位做鑑定,提出證明來讓稅局及得獎人都能信服這個列報收入的金額。
使用權是不是收入這我不能明確的跟你說,因為要看活動性質決定,不過如果是機會中獎的話,要列為收入也未嘗不可。
基本上社會沒那麼複雜,所有的東西無論是有形的,或是無形的(商譽、權利等),都可以透過價值鑑定來給出一個公允的價值。
就像我們口口聲聲說什麼企業做生意不老實會影響商譽之類的話,實際上的商譽衡量才不是我們在日常生活打打嘴砲說店家不老實,商譽就會減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