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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AXY SIII網友體驗會徵文活動之稅法???

yinhell wrote:
以下不考慮身分證影本的權利

1. 中獎金 當成收入 不難理解

2. 中獎是發物品 也當成收入 一時很難接受...(不一定是想要的物品)
申報物品的金額是寫?(本樓來說隨身碟是220 所以報220 的額外收入?)

3. 某新聞有說抽中"某豪宅"的5年居住權

抽中"使用權" 也是一種收入? (免房貸或免房租的關係?)


1.機會中獎是包含所有抽獎及非人人有獎之狀況下,活動商為了獎勵某些特定對象而發放金錢、物品的情況。

2.發放物品不管是發什麼,對方在發之前應該要告知你這東西會列報為你的個人所得,而且也會跟你正確的說明這個東西將列報多少金額。
通常這個金額可以看成是類似出售之售價(可變現價值)來衡量,就如同你上面說的220,不過通常廠商有可能會在這東西上面寫是活動贈品禁止轉售就是了。

3.5年居住權這個換算就比較沒那麼簡單了,不過我猜這種東西應該都會請具公正效力之鑑價單位做鑑定,提出證明來讓稅局及得獎人都能信服這個列報收入的金額。

使用權是不是收入這我不能明確的跟你說,因為要看活動性質決定,不過如果是機會中獎的話,要列為收入也未嘗不可。

基本上社會沒那麼複雜,所有的東西無論是有形的,或是無形的(商譽、權利等),都可以透過價值鑑定來給出一個公允的價值。
就像我們口口聲聲說什麼企業做生意不老實會影響商譽之類的話,實際上的商譽衡量才不是我們在日常生活打打嘴砲說店家不老實,商譽就會減損。
peterTG wrote:
首先,你說打卡的贈品,那是屬於活動費用列支,跟機會中獎的性質不同...
就好比你去參加一個活動,出席簽到或打卡,對方發給你贈品,會列為你的收入嗎?
講直觀一點的舉例,就好比百貨公司周年慶或活動,有時候你僅僅是去到那個地方,他們就發給你試用品或是精美小禮品,那種你覺得跟機會中獎的性質相同嗎?
...(恕刪)


您說的小弟都知道也能接受...但...您不是Samsung啊...XDDD

就如您說的"機會中獎是包含所有抽獎及非人人有獎之狀況下,活動商為了獎勵某些特定對象而發放金錢、物品的情況。",而這次體驗會的隨身碟獎是除了中頭獎與二獎之外的每個參與發文者皆有獎的狀況喔...
所以 Samsung有"很大的空間與彈性"來當作需要報稅用的贈獎或是類似"FB打卡的贈品"來處理喔...

小弟從沒說Samsung的作法是不合法或錯的,但有多值得調整的地方與彈性,若Samsung一開始就表明送的是4G隨身碟且要如此大費周章的話,那應該很多人不會發表心得文吧...這才是Samsung要注意的地方...相信這次事件之後,如果下次體驗會還有印象的同好,可能會大大減低發文意願吧...

Ps.對於新版個資法的部分小弟應該不會比你不熟,所以就不再討論了,一開始會提到個資法主要是Samsung洩漏其他人mail的問題,而不是身分證收集的問題喔(這是其他網友Care的部分)...^^


hi_ben wrote:
您說的小弟都知道也能接受...但...您不是Samsung啊...XDDD

就如您說的"機會中獎是包含所有抽獎及非人人有獎之狀況下,活動商為了獎勵某些特定對象而發放金錢、物品的情況。",而這次體驗會的隨身碟獎是除了中頭獎與二獎之外的每個參與發文者皆有獎的狀況喔...
所以 Samsung有"很大的空間與彈性"來當作需要報稅用的贈獎或是類似"FB打卡的贈品"來處理喔...

小弟從沒說Samsung的作法是不合法或錯的,但有多值得調整的地方與彈性,若Samsung一開始就表明送的是4G隨身碟且要如此大費周章的話,那應該很多人不會發表心得文吧...這才是Samsung要注意的地方...相信這次事件之後,如果下次體驗會還有印象的同好,可能會大大減低發文意願吧...

Ps.對於新版個資法的部分小弟應該不會比你不熟,所以就不再討論了,一開始會提到個資法主要是Samsung洩漏其他人mail的問題,而不是身分證收集的問題喔(這是其他網友Care的部分)...^^

1.參與發文者皆有獎這點,就符合為了獎勵特定對象而發放金錢、物品的情況了。

2.彈性的部分那是公司考量,其實一開始沒說清楚的狀況下,正常中獎人就應該視同會列報所得看待,因為正常狀況下,包含學校發放圖書禮券在內,都是要列報所得的,這種活動怎麼想也不可能是跟FB打卡贈品或是去百貨公司逛逛給你的精品包同類型才對。

3.其實只是印個身分證明文件而已,也沒啥麻煩的吧...我每個月都在處理一堆有的沒的個資都沒嫌麻煩了
不過說真的,這一切都是歷史的共業...要是台灣人都老實納稅,企業也不用搞這種繁複又讓人覺得麻煩的流程。

4.mail的部分,有經過你這樣提醒,我想下次活動應該就會個別寄送mail才對吧...不過我印象中我們公司通知中獎活動也是批次寄送信件耶,e-mail洩漏的部分具體能不能列為個資外洩這個部份我覺得滿有疑義的...不過如果你都有這種反應了,我想下次活動方應該也會注意才對...我再考慮要不要問一下我們公司下次辦活動通知中獎要不要個別寄發e-mail,因為我印象中我們公司好像還沒遇過這種狀況與反映

peterTG wrote:
1.參與發文者皆有獎...(恕刪)


非常感謝您如此精闢的為各位解說,不過台灣好玩的就是很多東西都有很多的解釋空間,端看Samsung這家公司是從哪個角度來看,這件事就算不需要得獎者提供資料應該也有辦法不會觸法囉...^^

其實小弟打從收到mail的當下就決定不領這項贈品了,所以只是希望Samsung能多想想這些支持他的同好...相信從這次事件來看,對日後的活動舉辦應該有些影響才是...^^

至於email能不能當個資,由於新版的實施細節尚未完全公告,所以還不是很確定,但email算是能間接識別的個資,在加上這些email都是有參加01發文的同好(得獎名單有公告),再比對一些01上的發文狀況,應該很有機會被法官視為可識別出個人的個資喔...
所以萬一真的有心人取得後進行不當行為,那Samsung被處罰的機會很大...不過這個個案要罰到2億是很困難的...因為集體訴訟的人數不太夠(每一事件每人最多賠2萬)...XDDD

好啦...小弟就不在此繼續哈啦了,希望有買S3的同好都有美好的智慧生活囉...呵呵...^^
peterTG大~對於你所說的活動贈品都要收集個人資料這點,我沒有異議,畢竟公司必須對於得獎者的資料建檔,來年度一月才能針對得獎者進行申報作業,但是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新法中,有下列的定義~
而且收集個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之間,是有相關但是並為絕對的關係,廠商收取身分證影本為收集個人資料的行為,但是收集個人資料並非只有收取身分證影本一種方式,比如說填寫個人資料、問卷等等,不都屬於收集個人資料的行為,在一千元以內的贈品,廠商為何不能收取駕照影本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以稅法與會計實務來舉例~我6/1、6/15、6/30分別參加同一廠商的活動。
6/1 我得到220元的獎品,我必須提供正確的個人資料給予廠商登錄,但因未滿1000元,所以不須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活動規定需繳交除外)。

6/15 我得到300元的獎品,我必須提供正確的個人資料給予廠商登錄,但兩次活動得獎合計520元,因未滿1000元,所以不須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活動規定需繳交除外)。

6/30 我得到500元獎品,三次活動得獎合計1020元,該年度已滿1000元,根據稅法規定需申報,所以該廠商會計確認無誤後,透過我所留下的正確資料聯絡上我,並要求我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利廠商申報。

稅法不就這樣告訴我們的嗎?還是只要會計方便,實務上可行,就不需管稅法無須申報的部分,通通都申報就對了?

另外國稅局在民國98年01月16日修正了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新增了第13條相關免稅的條文,不就代表在一整個年度內小於一千元內的金額無需申報,所以您所說1元也要扣繳的部分,國稅局的員工應該會累死,每天搞這些小贈品的申報就夠了,所以稅法才會修正訂定一定的金額無須申報不是嗎?

linuslee wrote: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以稅法與會計實務來舉例~我6/1、6/15、6/30分別參加同一廠商的活動。
6/1 我得到220元的獎品,我必須提供正確的個人資料給予廠商登錄,但因未滿1000元,所以不須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活動規定需繳交除外)。

6/15 我得到300元的獎品,我必須提供正確的個人資料給予廠商登錄,但兩次活動得獎合計520元,因未滿1000元,所以不須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活動規定需繳交除外)。

6/30 我得到500元獎品,三次活動得獎合計1020元,該年度已滿1000元,根據稅法規定需申報,所以該廠商會計確認無誤後,透過我所留下的正確資料聯絡上我,並要求我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利廠商申報。

稅法不就這樣告訴我們的嗎?還是只要會計方便,實務上可行,就不需管稅法無須申報的部分,通通都申報就對了?

另外國稅局在民國98年01月16日修正了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新增了第13條相關免稅的條文,不就代表在一整個年度內小於一千元內的金額無需申報,所以您所說1元也要扣繳的部分,國稅局的員工應該會累死,每天搞這些小贈品的申報就夠了,所以稅法才會修正訂定一定的金額無須申報不是嗎?


我前面應該提醒過了,公司只要夠大,各部門是拆分的。
基本上就以我為例子,我負責會計,我不管業務單位那邊辦活動是怎樣,但要發放獎金或獎品給中獎人之前,傳票勢必經過我這關。

而傳票到我這裡的時候,我要檢查的東西就是:
1.所得證明單(通常是業務會搞定,業務沒搞定則由我代為填寫)
2.身分證影本(因為我入帳以及核對所得證明單需要使用),身分證影本通常會貼附在一張中獎領取合約上,那張紙上通常要有中獎人領取的簽名,視情況還要有負責的業務簽名。
基本上沒這兩個東西我是不會做入帳動作的,因為之後稅局來抽資料,是依據每次機會中獎來判斷,一次機會中講就要有一份簡式合約(上面就是要貼身分證影本),當然偷懶的話可以直接把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跟所得證明單釘在一起。

所以以上面那個例子,三次中獎,就算是同一所得人,稅局來檢查也是要檢查到三份所得證明單即身分證影本,入帳時keyin所得申報資料也是要有三筆,以證明公司會計單位有確實將中獎人所得資料建檔,並無任何缺漏。

如果真的如你所說累積到1000以上才跟你要資料,光是入帳資料就會有缺了(依照規定每次都要有一筆資料,這是不能事後補的),另外不管有沒有要申報給稅局,依照我國會計制度,任何會計必須有軌跡,也就是每一筆中獎都要有一張所得證明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的部分有時候偷懶是直接就釘在所得證明單後也可。

我前面也提過,會計人員每年年底到次年年初超忙,根本沒時間去統整再跟你要那些資料,所以事情能平常就搞定的話,當然是平常就要收集並列管,依照你的說法在會計作業上可說是一點都不方便。

另外照你所說的方式處理,沒被稅局調卷都沒事情,被調卷企業就會被盯了...
特別是那種贈獎所得不超過1000元的,就算不申報稅局,公司的會計帳上照理來說還是要有記載,因為會計帳就反映公司的各種交易紀錄。

我只能說,你不能單純從稅的角度去看,不是說不用報給稅局,公司就不用留紀錄...稅局閒的時候會調資料來看的,好可怕的
任何可以作為憑證的東西,依法都要取得並留存以取信稅局,這就是我前面所提的公司自保之道。
就假設你今年只有220元的機會中獎來說,依法明年是不用報給稅局,但是公司要有紀錄是誰中獎,而這個紀錄資訊就要包含中獎人的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這些個資。

至於駕照,你可以說駕照也是可以證明個人資料的物件沒錯,不過使用效力和範圍來說,一般企業還是採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居多,試想想,如果駕照這麼好用,今天還會一堆企業要你中獎的時候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嗎?

hi_ben wrote:
其實小弟打從收到mail的當下就決定不領這項贈品了,所以只是希望Samsung能多想想這些支持他的同好...相信從這次事件來看,對日後的活動舉辦應該有些影響才是...^^

今天您開的話題持續延燒~
不過撇開獎品價值來看,整件事情他們公關公司唯一做錯的事就是副本未保密
其餘規定我想也不是他們吃飽沒事找事做,同時您要參加該徵文時,不也同意了規範條款了嗎?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我想這句話大家應該都不陌生
公部門需要依法行政,相對的私人企業則是要依法行事,整件事情從法律面的觀點看來
公關公司做的相當正確,而且做法也沒有不妥之處

影響的話~~~呵呵
如果我是相關企劃,經過本次事件,以後就只有最大獎一個名額
其他東西我也想送阿~問題是送的東西若產品價值不高...得獎者還會嫌吶!!!
學習永無止境

Yuan wrote:
今天您開的話題持續延...(恕刪)

要參加活動,就是要有曝露在敵砲火下的覺悟阿
所以我做人超低調,幾乎不參加活動,就連人家叫我按個FB的讚,我都會問清楚按下去會有啥後果才決定要不要按...

順便補回這個:
linuslee wrote:
另有幾點感想~
1.一場活動有分法律規定與公司規定,這次的活動中三星有寫明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所以只要參加此活動的人,只能按照三星的公司規定去做,給予身分證明文件,但三星也未註明是要身分證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可以是駕照,畢竟上面也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地址,而不一定是要敏感的身分證。
2.peterTG大還是沒有說服我,畢竟稅法並沒有規定收集個人資料必須要有身分證影本,只能說會計實務上,這樣比較好做事,在企業報稅時也比較沒有爭議,但會計實務不代表能超越法律,就像報帳需要發票,而之前總統府也爆發拿不實發票報帳的法律問題,對於總統府的申報人與會計,也都是實務上做了很久的人,也是因會計實務發生問題,所以在稅法的部分,三星是無權針對這些得獎者進行所得申報作業,除非該納稅義務人今年度拿三星的東西,實際價值已超過一千元了,會計實務是會計實際運作上的準則,但是並不代表它在法律層面一定是對的。

基本上,未滿1000元得不申報,但申不申報具體是看公司,就算不申報也須列帳。
會計實務上的準則就是有條有目,什麼東西都要整理得清清楚楚,所以對方會收集個資是理所當然。

以我上面的論述來說,會計實務並沒有超越法律喔,正因為法律和稅局的規定,會計人員和公司才會有這些需求憑證,不是嗎?
當然你要說稅局和法律並沒有規定說得獎人一定要繳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這我無從反駁,不過現實層面就是身分證明文件中最清楚也最好用的就是身分證影本。

任何活動來說,大家都是省麻煩,其實最簡單就是東西給你,你不要申報所得,但現實是不可能的,因為有可怕的稅局在背後盯著...
所以活動方提出的那些要求,只要不是太過分,能配合最好還是配合一下,不然真的中獎活動都不要參加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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