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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01本來就是商業形態論壇...

timkuan wrote:
既然有人說這樣是違法...(恕刪)


我不是說了HTC提不提告關我屁事
我針對是"暗黑行銷手段"
我不想上來看到一堆B裝A的假文
如果你一定扯提不提告,歡迎你寫信給HTC建議
或者你寫給三星,叫三星來告



麻煩你告訴我這是什麼?

你一定要說01只是收了廣告費,不代表放任抹黑
我說過,凡事有因有果,為什麼今天鄉民會這麼認為?
我還是那句請01出來澄清,為什麼不吭聲?放任版上吵成一團
還有我剛才的問題, 請回答我
既然01是商業論壇,你把這件事講得這麼理直氣壯,為何它不敢出來大方承認?
假設今天某人看你不爽,某人付錢給警察

警察:接受某人的錢
某人:找人在警察局揍你一頓

依你的邏輯,某人沒有錯囉?
警察也沒有錯囉?
浮名本是身外物,不着方寸也風流

DarrenHung6028 wrote:
假設今天某人看你不爽,某人付錢給警察

警察:接受某人的錢
某人:找人在警察局揍你一頓

依你的邏輯,某人沒有錯囉?
警察也沒有錯囉?...(恕刪)


老實說,看不太懂.....



又一個工讀生

這種時間點出現的根本不用懷疑
timkuan wrote:
我想我講01是營利性質論壇時,是希望不要當做這裡是一個公益論壇,
甚至把這裡提供的資源當成是理所當然.

星期天早上被迫自動加班,還看到你們繼續論戰,真有趣...

個人的意見是,樓主的看法,在小弟眼中,似乎是有跳躍了。一開始的時候,很明顯地,樓主的訴求就是四個字,在商言商。也許樓主一開始沒有把立場聲明清楚,也或許樓主接受了網友們的意見,開始同意絕對值式的在商言商也是不應該的。

然而,還是那個老問題:我當然可以同意Mobile01是一個營利性質的論壇,我想網友們沒有人不同意,問題在於Mobile01可以營利到什麼樣的程度?這點顯然大家有爭執。

媒體這種東西,當然是分成公益媒體與營利媒體兩種,但是並非營利媒體,就什麼公益義務都沒有!換一個方向說,如果營利媒體已經損害到公共利益的時候,我們應該繼續容許它營利,然後自嘲說,唉呀,人家是出來做生意的嘛!可以這樣嗎?

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說,黑心食品商也是出來營利的嘛!我們指望這些黑心食品商幹什麼?

回頭再論樓主昨晚(我的昨晚,你們的今天早上)的觀點,樓主顯然認為三星與鵬泰幹了什麼,與Mobile01有什麼關係?除非能夠證明Mobile01一起加進去幹,否則Mobile01不過就是個平台,關01什麼事情?

這話...只能說半對。之所以是半對,那是因為Mobile01要不要負責,取決於01知不知情。

套我國刑法對於共同正犯的觀念來說,只要有犯意聯絡,甚至不需要行為分擔,你已經是正犯了。言下之意就是,如果Mobile01明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卻沒有即時制止,那麼不好意思,按照共同正犯概念,恐怕Mobile01負的責任絕對不會少。

但如果Mobile01並不知情,而是事後才發現自己原來上當了,其實Mobile01同樣是受害者,我們豈能苛責?

所以,真正的爭執點應該擺在,到底Mobile01知情不知情,而非Mobile01的性質是不是營利。

OK...請繼續戰...
你一直在提「新聞廣告化」,阿你所謂的「新聞廣告化」也是置入性行銷阿

差別是王雪紅是在TVBS置入「自己產品的優點」

三星鵬泰在01置入「抹黑誹謗競爭對手的產品」

今天如果三星鵬泰在01寫的都是「我三星的產品有多神就有多神,會飛天會遁地。」這是他家的事

但是可惜的是三星鵬泰是像那些詐騙集團一樣去製造假車禍一樣來製造假狀況、假證據來達到使消費者購買競爭對手的產品的意願減少

至於01,他就放任三星鵬泰在他的地盤製造假證據、栽贓抹黑。01不管就算了,還幫著三星鵬泰來毀屍滅跡掉那些對三星產品有影響的言論



你認為01或是三星的行為可取嗎?是正確的嗎?是值得鼓勵的?


timkuan wrote:
老實說,看不太懂.....(恕刪)
浮名本是身外物,不着方寸也風流
世界的轉度 wrote:
我不是說了HTC提不提告關我屁事
我針對是"暗黑行銷手段"
我不想上來看到一堆B裝A的假文



麻煩你告訴我這是什麼?

你一定要說01只是收了廣告費,不代表放任抹黑
我說過,凡事有因有果,為什麼今天鄉民會這麼認為?
我還是那句請01出來澄清,為什麼不吭聲?放任版上吵成一團
還有我剛才的問題, 請回答我
既然01是商業論壇,你把這件事講得這麼理直氣壯,為何它不敢出來大方承認?(恕刪)


你要先告訴我你貼那張發票的意思,我才能告訴你我認為那是什麼吧?

如果我沒記錯那張發票會貼出來是01公司買I9000手機給員工.
這張當初是拿來證明他們是有償取得.

發票人是鵬泰.
買受人是01
表示"付款人"是01,

備註寫的是:I9000手機.
但是品名開:service fee (服務費)

其實我也想找這張發票......

這張發票是01付錢給鵬泰用以支付購買手機的費用.
若真要說有問題,我會認為蔣先生不應該貼這張發票出來,

如果說你是認為這張發票是01收鵬泰錢的證據..
應該發票人是:01
買受人是鵬泰.
由01開發票向鵬泰請款....

還是你對這張發票有其他看法?

補充一下:
紅框標註黑色字體與籃色字體
黑色字體應該是當初開發票時用複寫紙複寫的.
藍色字體可能是01內部做帳時加註說明這筆支出的用途.
timkuan wrote:
你要先告訴我你貼那張...(恕刪)


哈樓!
商人都不用睡覺的嗎?
我都睡兩輪了您還在戰
生意重要還是幫三星護航重要
我想身體比較重要
timkuan wrote:
如果說你是認為這張發票是01收鵬泰錢的證據..
應該發票人是:01
買受人是鵬泰.
由01開發票向鵬泰請款....

此話其實頗有理:開發票方肯定是收到錢的那一方,執票方則是給錢的那一方,此乃常識。

這張發票是鵬泰開票,而01執票,意味著01拿錢給鵬泰,而不是鵬泰拿錢給01。

請網友們仔細想想...誰是買方,誰是賣方?

你到7-11買東西,你開票給7-11?還是7-11開票給你?
ProperGeezer wrote:
真正的爭執點應該擺在,到底Mobile01知情不知情,而非Mobile01的性質是不是營利。...(恕刪)


我想我講01是營利性質要表達的是01接受三星的廣告與置入性行銷,在我個人認為是合理的.

而就鵬泰聘請工讀生是否01知情,又工讀生所為是否已經觸法,這是我一直希望HTC提告的原因.
因為如果觸法,又可以經法律證明01是知情(三星已成立的刑責之行為).
當然01是共同共犯.

HTC可以向三星與01提出民事求償.
這對導正歪風是有幫助的.

目前大家的定義不就等於是:
(1) 01接受三星的置入性行銷 ==> 我講01是商業網站,主要是認為廣告與置入性行銷是我認為可接受的.
(2) 三星(鵬泰)聘用工讀生抹黑栽髒 = 01是共同正犯.

至少我想以目前來說應該沒有證據可以說01是共同正犯吧?
如果以道德來說,01可以這樣被認定.我沒意見.
因為以常理來說01不應該不知道鵬泰有沒有派工讀生.

但是要證明01知道誰是工讀生,且發的言論確實已經有違反法律....
這個部份至少我個人還不知道是否已經有證據.

而工讀生發的文章是否01已經知道違反網站規定與觸法,而未處理...
這"觸法"是否應該是由司法判定?

而"營利媒體已經損害到公共利益"這應該在哪一階段被"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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