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54條規範,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買賣之標的物,無減少或減少其1.價值 2.通常效用 3.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否則買受人可依民法第359、360及364條之規定,請求1.解除契約 2.減少價金 3.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亦即換貨,4.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感謝大家提供給我那麼多的好建議,希望他們能幫我保固,不然我會想辦法抗爭到底,現在只等維修來電話。目前若他們不提供保固,也只能反問1、第一次螢幕維修後是否有做氣密檢測?2、跟三星確認此手機是否有防水功能......
不知您上次修理破裂時花了多少時間,我剛買時也是螢幕玻璃破裂,三星維修報價94XX含home鍵(因為home鍵有刮到),重點維修人員告訴我因為換完後需要做氣密測試,最少要三小時,所以需要時間等待,一隻二萬多的手機強打防水,結果卻說因為泡水而需要維修費,那真的是ooxx了,希望您據理力爭!加油!
j808010 wrote:別再把防水手機和一定...(恕刪) 這種論調無法接受,那三星就不要打這種廣告打這種功能,更別說官網還寫可以在水底下防水30分鐘,又更何況樓主不小心掉到水裡馬上拿出來,當初人家會看上防水功能不就為了防這種狀況?而且修到防水功能失效是消費者的問題嗎?拍廣告還"請勿嘗試"這是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