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懂贈品怎麼要搞這麼複雜?發多少貨出去贈品也直接發出去不行嗎?拿到手機時連贈品一起拿到有這麼難嗎?個人對這種限期活動給贈品還滿感冒的之前買相機剛好有送原電的活動上網註冊後就是無止境的等每半個月想到就打去問一下.客服電話又超難打.打進去又是等.然後說了問題之後客服:這種問題請你聯絡XXXXX打給XXXX又說 請你打給OOOO想想也不是什麼冤獄上訴.幹麻搞的自己這麼累?然後還有人怪樓主自己不小心不看清楚活動說明?那我也可以替那相機品牌說話阿活動是送原電 但可沒有說多久以內送到你手上喔三.五年後再送你一顆原電 你也不能說我沒送吧?
-Terry- wrote:有沒有人跟我一樣2/...(恕刪) 這在公平交易法第21條是稱為: 廣告不實, 他們應履行義務, 或者您可以要求退回商品.廣告不實, 導致消費者因此購買誤判, 是可以依法退回商品的.又因閣下在收到手機當下即登錄, 足顯示以做了登錄, 且盡了登錄之義務及告知該3星客服,因此, 縱使過了二個月,應是為了溝通及協調的延誤性退商品.故而可以依法退回商品。因此本案中, 因3星將3月1 日的活動商品釋出,表示已同意行使其活動, 故而活動是義務的.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