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hell wrote:
現在都是電腦化網路化了
有一個身分證字號 國稅局就調的到個人的地址和資料
有必要提供到"反面的"身分證影本嗎?
(背面有地址 配偶 父母姓名 兵役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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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要方便 應該把NT1000以下 列為耗材
很多年前 我領512MB 的隨身碟(市價NT1300) 這個有財編
現在領8G 的隨身碟 連簽名都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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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的身分證影本 我若寫上"限XX使用"
而且這些字蓋到了肖像和身分證字號後面的數字
應該是有效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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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條型發票中200 頂多寫上姓名 住址和身分證字號
要提供身分證影本 是電子發票開始後才要做的嗎?
幾個要點如下:
1.重點不是稅局查不查的到,而是公司在每年1月申報去年之前,要檢附所得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送報,另外還要依據所得人的地址寄送扣繳憑單,要求影印身分證影本正反面的原因即在此,用手寫的東西難免有誤,因此需要清晰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司如果把贈品列支為耗材,那就不是用機會中獎來辦理了,而且公司之耗材依照法律是限定公司自用,沒道理拿去辦活動當贈品,不要把稅局都當傻子了。
現階段來說,能夠堂堂正正的不列為薪資申報的,就比如說在各種博覽會、研討會所供應的自家產品(或購買列為活動費用)如飲料可以不列支所得,其他有經過一個公開活動程序而須給付給中獎人之獎金、獎品者,全部都要依法按月帳列,並於次年1月統整申報。
3.身分證影本寫字如果蓋到身分證字號,就已喪失意義了,因為公司要申報你的機會中獎所得,就需要提供你的身分證字號及姓名給稅局,稅局沒那麼多閒時間依照你個人的名字和地址去查你的身分證字號,稅局每年要看到的,就是已經整理好的申報資料躺在他們桌上。
4.提供身分證影本這個主要有幾個功能:
i.驗證得獎人之身分,並確實給予核發獎金或獎品。
ii.企業贈獎後做申報管理之用。
iii.稅局調卷及核實公司申報資料及個人所得時使用。
草率了事的時代已經過了,有時候很多你們覺得不必要的東西,不代表現實上用不到或是他人無聊找你麻煩,有些作業程序之所以要提供一些雜七雜八的資料或身分證影本,就是因為之前有發生過某些特殊前例或事件,所以為了確保彼此(中獎人、公司、稅局)的權益,有些東西一開始就蒐集好,對於整個作業流程是有正面幫助的。
不過現在大概是詐騙之類的行為太多,所以會造成中獎人覺得麻煩或是不必要提供這種思維,我覺得也是現有稅局應該想辦法解決的,比如不再設立金額限制,只要有中獎行為,不管是1元還是1000元,都應該要提供資料要求企業核報是比較合理的,這樣疑義應該也會少很多。



),還是以身分證為準,收集身分證影本並妥善保存,至少可以讓稅局和企業釐清責任,就比如我前面舉例的,扣繳憑單寄出而對方沒收到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