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iamomo wrote:
解讀??我沒甚麼解讀...(恕刪)
問題是您上述的這些廠商都沒有人做到用造假對手不存在的缺陷來做行銷,而三星的行銷公司卻被人家抓到這個痛腳。此外,這兩天有一個判決跟這次的事件幾乎是如出一轍,某調整型內衣的廠商在網路上用不實的消息抹黑對手,構成加重毀謗罪成立。
因此,這已經不是行銷手段不道德的問題了,而極有可能是觸犯刑事法律的問題。只要有人提告並舉證得當,我相信是有很大機會可以告得成的。常言道,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簡單地說當您的手段跨到法律這個禁區時,這是誰都無法去原諒的。連樓主自己都說三星的手段是不正當的了,您還要跳出來扯這些,我還真不知道您是在幫樓主還是在害樓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