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2013年4月10日 下午6:24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知名塑身衣公司與網路公司簽約,約定由網路公司發布詆毀另家塑身衣公司的文章。北檢起訴塑身衣公司負責人及職員。
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起訴書指出,知名塑身衣公司負責人葉姓女子於民國100年7月間,指示張姓女職員與網路公司簽訂「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於「口碑擴散」服務項目中,約定由網路公司發表另家塑身衣公司的負面評價文章。
簽約後,網路公司一名職員指示另2名職員撰寫負面評價文章後,在網路討論區發表。
北檢認為葉姓、張姓女子涉犯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罪,起訴2人,另請求法院科以塑身衣公司罰金。
檢方認為網路公司3名職員在偵訊中坦承犯行、素行良好等,給予緩起訴1年處分,其中1人需向國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另2人各支付1萬元。
此外,還有一家調整型內衣公司洪姓負責人也在網路上發表提告塑身衣公司的負面評價文章,北檢也以涉犯加重誹謗罪嫌予以起訴
污名化當正常化 還真你說的出口
我想第三種聲音 還是三星自己留著去跟法官解釋吧
davidmail18 wrote:我本身雖然不是行銷人員,但待在行銷部門也
先用自己認為第三種中立聲音的角度將這篇好好看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8&t=3303276&p=1
我個人認為這↑比較像第三種聲音
鹹淡超人 wrote:
2013-04-11 04:32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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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真正的第三種聲音-「專業的看法」
比起偽中立文,搞得好像錯的都是對的,對的都是傻得不理性的,
這種專業角度的文章,才是真正的第三種聲音好嗎
從三星寫手門事件看網路論壇的正確行銷...(恕刪)
相信我,我從來沒有說鵬泰事件算是個"正常"或"正當"的行銷,不知道為何你們這些反三星的人只能把我的文章解讀成為這樣。
我從來都不說我是中立的,看待這件事情在於我的觀點是....三星該死...不等於網友需要做那麼大的反應...
這就好像...一個出獄的殺人犯....他又殺人了.....天啊~~網友敲鑼打鼓"驚訝"的表示他竟然殺了人.....。
而我做的事情是.....天啊~~你們難道是不知道...他之前就是殺人犯嗎???有需要反應成他好像殺了你家人一樣反應嗎???
然後打著這個案例。到處說你這個人就是幫凶...無誤....
我知道我的舉例或許不是完全的恰當,但某種程度上就是我想表達的心情......
說真的,我一點都不想探討三星行銷手法的種種.....(這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嗎?沒有辯解的需要吧),文章開頭說的那些,只是描述市場的狀況,又何來淡化之說??難道說其他廠商也有這樣做...三星的這些行為就是被正常化嗎???當然不是啊....第三種聲音...要探討的是....你們幹嘛反應成這樣啊????是是是......我知道了,我又變成了收錢替三星消毒或轉移話題的人了......(無奈...)
davidmail18 wrote:
相信我,我從來沒有說鵬泰事件算是個"正常"或"正當"的行銷,不知道為何你們這些反三星的人只能把我的文章解讀成為這樣...(恕刪)
你的立場已經不中立了
你早已把與你有不同聲音的發文人貼上標籤
你模糊了大家的焦點
請你移駕去看看何謂第三種聲音 何謂中立
http://www.mingsheng.com/tw/Start_Up/samsung-leaks-marketing-should-do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davidmail18 wrote:
我本身雖然不是行銷人...(恕刪)
開文者似乎不懂公平交易法。合法的是行銷,違法的叫詐騙!
根本沒有第三種聲音,我只聽到三星蔥好香的聲音!!
公平交易法第22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37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次事件某企業顯然已經有違法之虞,如要幫這樣的企業說話,沒資格談行銷!
新聞案例(FROM UDN):
主打時尚精品內衣商品的維娜斯國際公司,涉嫌雇用公關公司在網路上對同業瑪麗蓮國際實業公司誹謗,瑪麗蓮控告維娜斯妨害商譽、違反公平交易法罪,台北地檢署上午起訴洪姓、張姓、葉姓公關公司業者及維娜斯公司法人,另涉案的李姓女子被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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