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vis62 wrote:
小弟昨晚在三民區明...(恕刪)
tsai5059999 wrote:
如果遇到笨賊 還有...(恕刪)
jiunmoon wrote:
只要你不是郭台銘的...(恕刪)
elvis62 wrote:
死老百姓的悲歌...(恕刪)
熱hot wrote:
知道你很生氣,但是...(恕刪)
東看西看 wrote:
基本上是找不回來還...(恕刪)
sapphirine wrote:
找手機並不是電信警...(恕刪)
grason00 wrote:
我17年前掉的Nokia...(恕刪)
有關版主及各位大大所述之相關資料及方法,剛好小弟略知一二
就說明如下:1.電信警察才能追蹤?
現在已經沒有電信警察這單位,之前是任務編組,報案請向就近派出所就可以報案。
2.如果遇到 不積極的警察 那也請節哀!!
自從立法院諸公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後,因侵占遺失手機屬五百元以下罰金罪責,所以警方已不能調通信紀錄,即警方不能幫各位大大追查遺失之手機,這跟遇到不積極的警察啥關係?
註: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1 條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以下略)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以下略)
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3."只要你不是郭台銘的兒女亦或是某某長官的子女或是有深厚的背景你只能認命了" "死老百姓的悲歌" "基本上是找不回來還沒聽說過警察積極的幫老百姓找手機的案例" "想辦法託關係去請個執政黨的大咖民代出面..." "除非您是大公司CEO,或是大咖藝人,或是民代,立委,議員...等掉手機那麼警方就會"很努力"去找"....
同2解答,警察依法無法調資料,就是警察問題?不要再相信拔獅毛會長頭髮了,趕快想辦法拜託郭台銘或是某某長官或是有深厚的背景的出面去請立委諸公,而重要的是想辦法託關係去請個執政黨的大咖民代修法才是吧!!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