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
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侵占遺失物是罰金刑,並非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之罪,依目前現行法令,是不能用imei碼反查回去。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監視器畫面是不是屬於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如果可以的話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通常「肉搜」或po網,只能拼第6款及第7款。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營利違反19條可處2年以下。
尤其是對IMEI信任的人
可以老實告訴你們
根本不管用
我在兩年前也是手機被人偷走
偷走當下馬上去找熟識的員警報案
他很直接告訴我
調閱IMEI的追蹤需要警方先自費
除非重大案件或對方有在使用手機
不然他們絕對不會調閱
再者
如果是專門偷手機的
他們都有辦法修改IMEI
所以改掉後根本沒轍
就算他拿你的手機在面前晃
你也無法證明
像現在網拍流行用山寨機以假亂真
而大陸有個預防山寨機的網站
該網站很簡單
他單純提供IMEI的查詢次數
當你查詢自己的手機IMEI時
照理說這組號碼只會被你查過一次
但當你查詢時此組號碼被查詢過上萬次
表示這組IMEI被複製到一大堆手機中共同使用
所以IMEI並不是萬能的
手機掉了真的要有最壞的心理準備
當然還是祝樓主能順利找回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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