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up921 wrote:http://www...(恕刪) 「依民法18條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好像是你寫的? 要不要去問問你的律師訴狀這樣寫的話拿不拿的到錢?民法18和民法184以下搞不清楚? 還是你少打一個「4」? 依民法18只能要求對方作為或不作為,拿不到錢的!PS.1.回文請勿私信,沒價值的文章還要動手刪除很煩人!2.Google就懂法律,拚死拚活念法學院還去參加考試的,都可以包一包回家去了!
NewSoul wrote:其實是有一點嚇到可是...(恕刪) 今天不管樓主怎說你為何沒從這件事得到教訓,反而悻悻然的說這些話勒?會心一笑?就事論事不是很好,萬一樓主家中有錢有能力,他要告你你還要跑法院請律師,就算你沒被告到,你會損失啥?時間、名譽.......你要一一請求恢復嗎?為了一時嘴快?值得嗎?
sunup921 wrote:http://www...(恕刪) 至於半夜打電話騷擾部分,若未涉及恐嚇行為,難以構成刑事責任。另在電話中罵三字經,也無法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因按實務見解,電話中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狀,所以不構成「公然」。不過在民事責任上,不論打電話騷擾或在電話中辱罵三字經,都已涉及人格權侵害,可依《民法》第十八條、一八四條及一九五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若有因涉及犯罪而受損害,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管轄法院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也可單獨向管轄法院提起民刑事訴訟。但若未涉及犯罪情事,則僅可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騷擾或是辱罵三字經真的我完全看不出來寄一封信叫騷擾也太遷強蠢文章沒有說人應該不構成人格權
jiexikaj wrote:目前法律這告訴肯定沒...(恕刪) 並非沒辦法喔別人沒聽到 電話罵五字經 不算公然侮辱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b06.html【黃文博/台南報導】林姓女子代同居男友接聽電話,發現是男友的另一名蕭姓女友的聲音,馬上在電話中,以「五字經」辱罵對方,蕭一怒之下除衝過來打架外,還被控公然侮辱;台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電話中罵人,不特定之人難以共見共聞,將兩人依傷害罪起訴,公然侮辱則不起訴。 已有小孩的單身黃姓男子,除與五十三歲林女同居外,還認識一名較年輕的蕭姓女子;去年八月六日晚上,蕭女撥打黃某手機,在房間內的林女遂代為接聽,她一聽到蕭女的聲音,立刻在電話中,用「五字經」兩次辱罵對方。 蕭女無端被罵很不甘心,立刻請朋友騎機車載她衝到黃男住處毆打林女,兩人扭打均受傷;蕭女遭到林女控告傷害罪嫌,蕭女不甘心,也提出妨害名譽的公然侮辱罪和傷害告訴。 檢察官劉聰熙調查後,認為兩女互控傷害罪部分,因檢方調解多次,均無和解意願,遂將兩人均依傷害罪起訴。公然侮辱部分,雖然林女否認有辱罵蕭女,但檢方傳訊黃某後,認為林女確有用不當言語辱罵蕭女。 惟檢方認為,刑法所謂的「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始能成立,被告是在房間電話中辱罵蕭女,不特定之人難以共見共聞,與公然侮辱罪構成要見不符,不起訴處分;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表示,類似這種在電話互罵的官司,循民法的毀損人格請求賠償,比較有勝訴的可能。所以我認為...很多人是七月半的鴨子,不知...
網路上討論區這樣的事情難免太在意會很難過這類的事情在01難免都會遇到不管是發什麼文章 有人可能要你做好功課或是指責你不要來取暖有些口氣不是很好這類的事情就是看過笑笑就算了如果繼續回嘴 那就是沒完沒了網路很方便 大家也都有言論的自由但是我覺得彼此尊重這部份可能都還要在努力很多人其實講話都很酸 旁人看了可覺得沒什麼但是如果是當事人 我想一定會覺得不好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