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被轟;

水準 2011 wrote:
突然想到,警察杯杯會...(恕刪)
NewSoul wrote:
你說的我收到了,不要再砲樓煮了!
請參詳,如有誤請提點
「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資料來源:感謝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11101585提供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這兩條罪的差別主要有兩點: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案例中,阿清雖然壓低聲音說話,不過他卻找來好幾個同學,會被認為具有 「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二、「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實際案例
資料來源:感謝http://home.kimo.com.tw/sssmmmaaa2000/new1-3.htm提供
感謝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11101585提供
我查閱了法條,找不到我的犯罪事證,敢問大大要用哪條弄我呢?
大大你也非常的好心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我收回蠢文章這段話,造成你的火氣也不是我的初衷,基於護衛自己的愛用品牌,情緒有稍微機動些,上面那段話只是想再討論討論,請別當挑釁來看微笑,說嘴不帶髒字,這是大家要注意到的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