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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星寫手門事件看網路論壇的正確行銷

最後那句寫的真好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My89p wrote:
真要是鬧大了,三星一樣可以將這些人開除,然後說這是該名員工私人的決定,不遵守公司規定,已經開除懲戒。


My89p wrote:
電腦王阿達blog
「如果堅持自己的看法與想寫的內容叫做死要面子,不照你講的寫叫做沒有內容,那我就繼續當死要面子、沒有內容的部落客就好了,起碼我保有尊嚴與名聲」


看到這兩段真的差異蠻大的。
依公司規定卻被冠上不遵守公司規定,懲戒開除。

就如同某電視購物頻道常賣山寨品,今天老闆要你去販賣,為了現實因素與保住飯碗還是得賣。
換個角度,要你當個"消費者"掏腰包花錢去買,你真的會買嗎?

尊嚴 vs 金錢
讚~想給你100分...

***抹黑門讓我想起 讓子彈飛 黃老爺的經典台詞
殺掉 送禮 收下做狗

先把 SAMbile01 收下作00
再 雇用工讀生把對手做掉

***真是太高了.黃老爺一次只用一招.您一次用了三招...
寫得太中肯了! 句句實在!!!!!
好文章一篇! 大推!!!!
My89p wrote:
剛剛在商周討論版上看...(恕刪)

linchap wrote:
文章結尾說得好:你可...(恕刪)


真的沒人想學嗎??
我還真覺得需要學學,以彼之道還之彼身.....
Mobile01的會員水準真是與日俱下.......
這個也推一下.....
很多網路打手在各個領域, 常有一堆似是而非的文章, 大家不停的分享 不停的同仇敵慨, 即使有明顯的錯誤
看了就叫人生氣
少了分辨是非的能力, 一般鄉民只能淪為他人的一顆小棋子.....

nitu2009 wrote:
網路打手好多好多,何止手機領域。

台灣的政治,民主、兩黨,兩岸,美日,全部都有網路特務在操控。

我個人對網特的評語是:出賣人格
好文。寫出代表這次引起網民憤慨的心聲。 因為對公交法21條好奇,所以上網查了一下:

=====公平會網站真實個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決議,香港商X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X公司)銷售AMD_630(2.8G) 四核心宏碁電腦,於網頁宣稱98年11月13日至98年11月19日期間為「獨家」銷售,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x虎公司於網路上經營Yxxoo!奇x購物中心,98年間於網頁上宣稱「會招拼了!挑戰新一代C/P值王者!獨家-宏碁【雄霸天下3】高階2.8G四核強效燒錄電腦」,並註記「原廠限量100台!會招期間(11/13-11/19)獨家回饋專案價 直接殺破萬 ↘9999」,惟查案關商品之生產者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碁公司)係於98年11月19日始將案關商品出貨予經銷商,x虎公司復自承,宏碁公司之經銷商係於98年11月20日始將案關商品出貨予消費者。按雅x公司未能較其他競爭事業更早取得案關商品,亦即並未向生產者或供應商取得系爭期間獨家銷售之權利。雅x公司雖宣稱獨家銷售案關商品並開放消費者訂購,惟消費者實際上無法於該期間內取得案關商品,系爭廣告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顯有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雅虎公司就其商品之內容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我是法律外行,上述舉例與本次三爽案件相關性不高,但我想表達的是行銷手法"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顯有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確實違法。

回到這次事件,如樓主所提,雖然舉證甚或實際開罰可能有困難,但相同法律文字,判斷結果往往會隨民智與時空進化。眼下,大部分的消費者聲音顯然也已經認為操弄誤導性行銷已不可接受。或許,網路惡質操作將來可以迅速開罰。這樣,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公平保障,這次事件就可標記為社會進化的另一里程碑。

My89p wrote:
剛剛在商周討論版上看...(恕刪)


可惜真正能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不多,
那些被蒙在股裡的依舊,騙者恆騙、不信者恆不信...

請大家多多轉載到自己的fb或部落格吧,讓更多人了解三星的黑暗面...
看版大的內文後,真的收獲良多…
有的產品是好用,但行銷有問題的時候,就該抵制…
全世界數一數二的產品,性能、品質不會差的:)
但不代表罵人沒事吧…
這種行銷會讓人覺得這種大廠有失公平與真實性,反而適得其反,三星要切割鵬泰?切的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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