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3

TaiwanSamsungLeaks - 揭露台灣三星與鵬泰奇特的行銷手段(4/29日樓主停權)


h5318360 wrote:
這張圖當然要來補塊磚...(恕刪)

簽到
操弄標準作業之一

1. A先上站發問,因為什麼需求,需要買手機或平板

2. B上來推薦某特種品牌,必要時再踹其他廠牌一腳

3. C出來附議B,必要時再踹其他廠牌一腳

4. 一堆正義鄉民出現,開始反擊某廣告公司

5. 亂成一團後,因為A也是某員工,當然最後結論是某特種品牌是他最後選項

6. 打完收工,廣告公司員工完勝

看到這種類似文章好幾次了,換個新花樣吧

其實要完全發揮這些效果,除了要有工讀生,對網站的一些規則也要清楚

小弟目前是前幾大品牌公司的Sr. Manager,我看這小孩的玩意,看了真是搖頭

所以說某公司跟01沒關係我個人是懷疑的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在添一磚,01也真夠厲害的,想跟網友賭這樓什麼時候會倒對吧...

我看最好等到S7發表的心理準備吧
周末晚飯前來一磚! 抵制無恥無良黑暗行銷手段!!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週六晚餐前 在添磚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 林肯
-------------------------------------------------------------------------------
產品其實不必好,
但是宣傳一定要,
用心抹黑不能少,
手段低劣也要搞,
賄絡站長跑不了,
買通網站牙一咬,
黑心只要獲利好,
管他發燒不發燒。
產品銷售想要好,
店面補貼一定要,
四處廣告猛洗腦,
無知民眾搶著要。


強推
一直COPY別人的話~哈哈哈~不過好好用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 林肯
-------------------------------------------------------------------------------
產品其實不必好,
但是宣傳一定要,
用心抹黑不能少,
手段低劣也要搞,
賄絡站長跑不了,
買通網站牙一咬,
黑心只要獲利好,
管他發燒不發燒。
產品銷售想要好,
店面補貼一定要,
四處廣告猛洗腦,
無知民眾搶著要。
惡質行銷不可取,一磚一磚消滅它!!

關於過熱問題,是該找消保會反應嗎?

拒買韓國貨,幸福又安康
沒事多添磚,多添磚沒事

消費者權益應該要被重視!!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七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第九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第十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我覺得生意做成這樣
雖然不可取 不過在商言商 利益第一

反而讓我比較懷疑的是
一堆死忠三三粉之中
到底有幾個是工讀生
或是該說 到底有幾個不是工讀生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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