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3

TaiwanSamsungLeaks - 揭露台灣三星與鵬泰奇特的行銷手段(4/29日樓主停權)


sunkepin wrote:
專職工讀生無所不在 ...(恕刪)


看一下這篇就知了~~ 工讀生無所不在~~

新商的第一公司要扣他們的coco才行~~卑劣行銷沒成功~~

反自傷自己~~這是公司不接受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6&t=3353577
每到午夜~希望能分想心中悸動~ http://cid-c031c8c9c616a8f3.spaces.live.com/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 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林肯
01好像又開始把三星手機故障的文章都設成唯讀了
飯後來一磚!抵制無恥無良黑暗企業!!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 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哈哩布 wrote:
飯後來一磚!抵制無恥...(恕刪)

蓋大樓加油!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 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林肯
惡質行銷不可取,一磚一磚消滅它!!

拒買韓國貨,幸福又安康
沒事多添磚,多添磚沒事

消費者權益應該要被重視!!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七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第九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第十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lk150 wrote:
惡質行銷不可取,一磚...(恕刪)


下午茶吃小餅乾 加一磚
添磚,添磚

添磚添磚

拿上一代手機的殼,換點裡面零件就叫做旗艦的公司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 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林肯
小熊哥聽說被停權了><~是否又要另開帳號了他><~OH~~~~~~~~~太OVER了!!

工讀生或正職的逆襲
  •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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