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 Dor Dor wrote:https://ev...(恕刪) 消保法第 11 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這個定型化契約條款三星自己寫爽的到底是有哪條法律支持他可以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假設今天我去買台汽車車商有送贈品給我我轉賣二手車給他人贈品要不要隨車附上為何可以由車商決定就算他人接手我的二手車發現贈品不見法律關係也只存在我跟他人之間為何會是由三星來決定贈品歸屬除非當初賣手機時就講明要連贈品一起附上不然買手機時本來就該給我的贈品只是我比較晚收到賣手機時要不要連贈品一起賣是我的自由憑什麼要受到一個沒有公權力的私人企業單方面的限制民法講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買手機的後手都沒來靠腰到底是關三星屁事
三星這種行為還有人認為合理?開版的在活動期間也未辦理退貨或是未持有該手機那就表示可以且也是合乎規定的收到贈品以上應該沒疑問吧...那3月間賣掉手機是已經超過三星規定送贈品的規範期限了有何權利要回收贈品?他用哪條法來綁定手機跟贈品必須一輩子綁定?能否請認為合理的人,說說看合理的點在哪裡
參加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發現不符資格、請資料造假、不實,或登錄商品以退還、更換或轉售致後來的消費者無法依該機器序號參加台灣三星活動時,則已取得之贈品,有義務歸還台灣三星,或以建意售價向台灣三星購買;如經台灣三星通知後,仍不歸還贈品,台灣三星將保留法律追溯權。這是活動的內文,先別說臺灣三星的人把建議售價的議寫成意…說真的,憑什麼要強迫早買早享受的人需將贈品讓渡給下一位?要這樣大家以後買二手三星手機都來跟三星靠么贈品就好了啊Fish wrote:樓主哪裡有錯了?又不...(恕刪)
Andy 1972 wrote:認同三X的人大概是豬...(恕刪) 認同三X的人大概是豬腦袋 + 1上面例子舉得不錯呀!我買車你送我東西,難道東西所有權還不是我的嗎?我自己不能處置自己的東西??手機壞掉我丟了,然後電池我還要留掉三星公司倒閉,我才能把電池丟掉?
怎麼好幾個人都說只要三月賣就沒問題?我買了手機一但銀貨兩訖,手機與贈品的所有權就在我手上,就算我要馬上轉賣或丟到河裡也是我的事,又不是跟你租的!為什麼要等活動完之後再賣?所以活動沒過前你付了錢買手機還要等三星同意才能做任何處置?
風形 wrote:真是夠了,那些說贈品...(恕刪) 那如果你車賣給二手車商二手車商再去原廠要求"退車退款"呢?車子當然不可能退但手機這種小東西???樓主當然不需要退只是事情"也許"不單純以下是幻想:店家跟原廠要求全額退貨退款因為客人買了很不滿意,要求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