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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事件以落幕 關於三星回收贈品的資格

樓主可能沒注意

當初贈品寄來的時候有標註"已綁定"

解綁還要找三星


Lu Dor Dor wrote:
https://ev...(恕刪)


消保法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這個定型化契約條款三星自己寫爽的

到底是有哪條法律支持他可以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假設今天我去買台汽車

車商有送贈品給我

我轉賣二手車給他人

贈品要不要隨車附上為何可以由車商決定

就算他人接手我的二手車發現贈品不見

法律關係也只存在我跟他人之間

為何會是由三星來決定贈品歸屬

除非當初賣手機時就講明要連贈品一起附上

不然買手機時本來就該給我的贈品只是我比較晚收到

賣手機時要不要連贈品一起賣是我的自由

憑什麼要受到一個沒有公權力的私人企業單方面的限制

民法講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買手機的後手都沒來靠腰

到底是關三星屁事

hit1002004 wrote:
他回我因為我現在不是該手機持有人 所以要回收...(恕刪)

就說弄丟不見了,只剩下盒子
看他要不要派人來拿,哈哈
三星這種行為還有人認為合理?

開版的在活動期間也未辦理退貨或是未持有該手機

那就表示可以且也是合乎規定的收到贈品

以上應該沒疑問吧...

那3月間賣掉手機是已經超過三星規定送贈品的規範期限了

有何權利要回收贈品?

他用哪條法來綁定手機跟贈品必須一輩子綁定?

能否請認為合理的人,說說看合理的點在哪裡

參加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發現不符資格、請資料造假、不實,或登錄商品以退還、更換或轉售致後來的消費者無法依該機器序號參加台灣三星活動時,則已取得之贈品,有義務歸還台灣三星,或以建意售價向台灣三星購買;如經台灣三星通知後,仍不歸還贈品,台灣三星將保留法律追溯權。


這是活動的內文,
先別說臺灣三星的人把建議售價的議寫成意…

說真的,
憑什麼要強迫早買早享受的人需將贈品讓渡給下一位?
要這樣大家以後買二手三星手機都來跟三星靠么贈品就好了啊


Fish wrote:
樓主哪裡有錯了?又不...(恕刪)

Andy 1972 wrote:
認同三X的人大概是豬...(恕刪)

認同三X的人大概是豬腦袋 + 1
上面例子舉得不錯呀!
我買車你送我東西,
難道東西所有權還不是我的嗎?
我自己不能處置自己的東西??
手機壞掉我丟了,
然後電池我還要留掉三星公司倒閉,
我才能把電池丟掉?
怎麼好幾個人都說只要三月賣就沒問題?我買了手機一但銀貨兩訖,手機與贈品的所有權就在我手上,就算我要馬上轉賣或丟到河裡也是我的事,又不是跟你租的!為什麼要等活動完之後再賣?所以活動沒過前你付了錢買手機還要等三星同意才能做任何處置?
重點你還了嗎?
chunching26 wrote:
相信你們的還沒我扯,...(恕刪)
風形 wrote:
真是夠了,那些說贈品...(恕刪)


那如果你車賣給二手車商
二手車商再去原廠要求"退車退款"呢?

車子當然不可能退

但手機這種小東西???

樓主當然不需要退
只是事情"也許"不單純

以下是幻想:

店家跟原廠要求全額退貨退款
因為客人買了很不滿意,要求退貨
根本不用理三星,在法律上他絕對站不住腳
買房子送裝潢,賣了房子建商能要回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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