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l wrote:想請問一下 有關 基...(恕刪) 有關通訊協定的一些基礎專利專利擁有者有""義務""要授權給其他廠商用,使用者要付權利金給專利擁有者這就是很多手機商每賣一支手機為何都要給一些廠商權利金!!蘋果 告 三星 仿冒侵權、要求不能在某個國家販售三星 告 蘋果 通訊協定違反該公司專利,如果此專利真的為通訊協定上必須使用到的,理論上這項告訴不能限制其販售,因為三星有義務要授權給蘋果使用,但是三星卻可以自己訂權利金(甚至有可能包含到以前所有已販售出的手機)可以用很高的權利金去逼和蘋果,怎麼協調都是廠商背後的機密!!所以也很常看到一堆公司告來告去,結果到後來都是專利交叉授權、和解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