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無所謂反誰或不反誰,只是提出問題點,讓可能相關的人有個基本了解,知道可能會有牽涉到法律的問題,而不是僅僅當作一種商業行為而已,商業行為也是有法律規範的。就如同廣告不實是有法律責任,明星代言不實,也會被追究責任一樣的意思。至於這種詐欺案,檢調不太可能主動偵辦,是要有人直接告進法院。(在美國,往往就是為了撈賠償金而告的)至於刪文,隨便刪無所謂,我本來也就只是希望該看到的人看到,不要莫名其妙的變成別人的擋箭牌、替死鬼,至少能先有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