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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選擇自己要相信什麼,但真相只有一個,就是我現在要說的

總統陷入危險

然後就被空軍一號載走了

ProperGeezer wrote:
這位香港朋友,小弟是旅居英國工作的臺灣人,在中華民國與英國皆受過正規法學教育訓練,同時在兩國的法律業皆有工作資格與資歷,有幾個建議給您參考參考:

一:您的論點,是在玩「主觀與客觀差異值」的遊戲,看似有道理,但未必客觀。舉例來說,小弟在倫敦,這輩子只認識一個香港人,而他是個敗類,所以對小弟來說,香港人敗類機率是100%,這就是我的主觀。那麼,我到處說,凡香港人皆敗類,這話按照您的邏輯,不過就是觀點角度問題了,您確實無法反駁我,因為我真的人生中見過的香港人敗類率100%。您不過就是使用這種邏輯來反駁我的同胞而已,但您這樣的論述,一點都不客觀。

英國法理學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名言,叫:「再完美的推論都不能悖離客觀事實!」不妨問問小弟在香港的同行,您方的香港大律師,您這樣充滿主觀的論述,在法庭上公信力如何?如果是低到法官根本不會甩你,為什麼呢?

二:要陳述主觀觀點,有一個基本的道德標準,那就是:「您必須要宣稱,這是您的意見!」而不能包裝成公眾輿論的意見,而自己躲在後面。這點在英國法庭上、社會上也是常識,小弟不知,身為前英國殖民地老百姓的您,怎麼會沒有這種觀念?

簡單說,我必須要直接了當宣稱,「根據我的經驗」而不是「根據某個權威機構的數據」,全香港人都是敗類。事實明明是我的結論,是我自己認識的香港人皆是敗類,我卻隱藏這種訊息,假借輿論之名散佈,請問這樣對嗎?您要這樣搞的話,在您的前殖民母國的法庭上,可是吃不完兜著走的喔!顯然英國教育沒有把這個觀念教給您了。當然,我不會像您這樣,說:「客觀數據是啥我不知道,但事實是,英國人沒把香港人教好!我的經驗告訴我這樣沒錯!」更不會使用三星式口吻,宣稱說:「英國普遍認為他們沒有把香港人教好!」

主觀就是主觀,不要搞假客觀,這不但是基本常識,更是基本道德。英國衡平法有句格言:「任何人來尋求衡平(Equalty),都必須要自己清白!」如果自己意圖使用主觀,遮遮掩掩地包裝成公眾輿論,這已經不夠清白了,還指望法院給你什麼正義?英國法是不是這樣,請您回頭請教您方的香港大律師。小弟還有信心,儘管香港已經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大律師的訓練與英格蘭大律師的訓練,大體還是一樣的。

三:這個網站是中華民國的網站,必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的純粹法學理論您不妨看看,中華民國法律是否有中華民國道德標準的法源依據?小弟不知道香港社會的道德標準是如何,但是請注意的是,中華民國的道德標準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所差異,在別人的地盤上發表觀點,應該注意一下該國的道德尺度擺在什麼地方,否則就會發生「跑到阿拉伯去宣揚天體營之美」的問題。

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從民國十八年頒布六法全書以來,就一直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那就是「禁止任何人以故意傷害別人利益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小弟深知英國法欠缺這個觀念,亦不敢推論香港法律體系是否有這樣的觀念。但,這是中華民國法律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就算在法律上您確實有權利,但只要您行使權利的方法是意圖損害他人,您將產生失權效果。這樣的法理學背景,亦請您在中華民國網站上發言的時候,斟酌斟酌。

以上三點給您參考。


這位法律業皆有工作資格與資歷的朋友,本人有幾點建議給您參考參考:
1. 就你的第一點,用一個超級極端的例子,反駁ericlaisp意見,雖然你的論點看似有道理,但你引用的例子就太過不合理了。
2. "二:要陳述主觀觀點,有一個基本的道德標準,那就是:「您必須要宣稱,這是您的意見!」而不能包裝成公眾輿論的意見,而自己躲在後面。"
希望你不是說你自已吧。最重要的事,網上的個人發言,大部份的都是人主觀的意見(不包括引用其它新聞的意見),這是人人都知道的事實,但你卻用來宣稱ericlaisp不客觀。請問,這裡差不多一千篇回文,有多少是客觀的?
3.第三點,你又是引用極端的例子來反駁ericlaisp。而且你所宣稱的{台灣道德標準},連你們自家也各有各說法。請問標準是?如01不歡迎外來者發言,可以直接鎖區麻,
你說到 "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從民國十八年頒布六法全書以來,就一直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那就是「禁止任何人以故意傷害別人利益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麽台灣政府就應該要守護這精神吧。台灣政府有嗎?

總結,你一開始指ericlaisp的文章是主觀,繼而你就引用極端的例子,加上自已意見(但就沒有指明是自家意見)及一些客觀論點(如:英國法理學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名言,叫:「再完美的推論都不能悖離客觀事實!」),用來暗示ericlaisp不客觀。但ericlaisp的發言就從來沒說他是客觀的。

請問,你的目的是?
為免你不清楚,以上意見,是本人看到你發言後的個人意見。
01 能人真的太多了...... 我第一次 在論壇上 看到一群人在講法學
ProperGeezer wrote:
主觀就是主觀,不要搞假客觀,這不但是基本常識,更是基本道德。...(恕刪)

拜讀有感~感謝:)

這是相當重要的一句話
套在假公正的網站上面
就是

偏頗就是偏頗,不要搞假公正,這不但是基本常識,更是基本道德

經營網站當然需要向錢看,網友也能體諒
但若忘了維持一定比例去向前看
同時嘴裡還要不斷強調自己脖子有多硬、不會向錢看
當網友感覺到說跟做不一樣的時候
引起的反彈力道絕對會大到遠遠超過之前帶來的利益

上面有朋友討論法律了
小弟不才~只能貼貼古文道德經來添磚
引用出處


老子-道德經第六十一章 
大邦者下流,天下之牝,天下之交也。牝常以靜勝牡,以靜為下。故大邦以下小邦,則取小邦;小邦以下大邦,則取大邦。故或下以取,或下而取。大邦不過欲兼畜人,小邦不過欲入事人。夫兩者各得所欲,大者宜為下。  


【譯文】大國要像居於江河下游那樣,使天下百川河流交彙在這裡,處在天下雌柔的位置。雌柔常以安靜守定而勝過雄強,這是因為它居於柔下的緣故。所以,大國對小國謙下忍讓,就可以取得小國的信任和依賴;小國對大國謙下忍讓,就可以見容於大國。所以,或者大國對小國謙讓而取得大國的信任,或者小國對大國謙讓而見容於大國。大國與小國不過是“取”和“取於”的關係。“欲兼畜人”即接納吸收別國加入自己的聯盟;“欲入事人”則是加入別國的同盟。兩方面各得所欲求的,大國特別應該謙下忍讓

網站之於網友不就是如此道理??
站長對網友說有異音就請你滾 ?

為了01跟站方工作人員生計著想
管理員還是趕快回收這一篇吧
ProperGeezer wrote:
這位香港朋友,小弟是旅居英國工作的臺灣人,在中華民國與英國皆受過正規法學教育訓練,同時在兩國的法律業皆有工作資格與資歷,有幾個建議給您參考參考:


本來在這篇想潛水看熱鬧就好
您精闢論述讓我不禁浮上水面較好!!

WoodyChang wrote:
網站之於網友不就是如此道理??
站長對網友說有異音就請你滾 ?..(恕刪)


見怪不怪啦
這裡之前管理員就常跟網友互罵
還會罵網友你是什麼東西
ericlaisp wrote:
我不是台灣人,尊敬你們的愛國情燥,但不要為别國品牌而打愛國牌,只會宜笑大方!


“遺笑大方”或“貽笑大方”呀大文豪。


當然我這個香港人沒什麼正理可以開解大家對O1的不滿,但作為一個O1受惠者!以上都是本人的淺見,有對我不滿可以除便炮,寓左啦!


“預咗啦!” 呀香港人

ericlaisp wrote:
我只說出我的感受,我是O1文章的受惠者,所以大家可以想一想是否自己曾經是受惠者而放他一馬


就因為曾經是01的受惠者而放他一馬?
好奇怪的價值觀啊!
所以囉
01也曾經受惠於三星與鵬泰,難怪明知有不入流的黑暗行銷手法也選擇放他一馬?!
對不起!
這叫徇私!
也叫綜容!
更是一種變相與變態的對價關係!
我相信,也希望這只是少數香港人的道德觀念

alexkkm wrote:
“遺笑大方”或“貽笑...(恕刪)

小弟不才,白字多多,多謝指正,所以我話我不長進,讀書不成,唉!我用手寫,不董註音,你覺得我不是香港人嗎?我同你講我係香港人,你不信除便你啦!

ericlaisp wrote:
小弟不才,白字多多,...(恕刪)


說真的我不信耶!

本來還想你可能用拼音or注音 (香港應該沒啥人用注音吧)

結果你是手寫

手寫怎麼會寫同音字 真的很奇怪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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