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7

人可以選擇自己要相信什麼,但真相只有一個,就是我現在要說的


woodoo520 wrote:
商場上競爭很正常,但是抹黑就是不對,而何況你抹黑的是在台灣有數萬名勞工的HTC。

香港的朋友,假設說韓國現在想搶亞洲的旅遊市場,所以他就四處放話說台灣和香港疑似有禽流感災情擴大與人通感染的案例出來,導致我們少了很多觀光客,那這也叫行銷,叫廣告?


不用扯到HTC數萬名的勞工吧??

如果韓國說台灣有禽流感一類的抹黑~
台灣政府會不會出面澄清?

的確,要說為了這種抹黑要告韓國
不太可能
但至少出面澄清是一定的,對吧?

順便回回上面說HTC因為沒三星這低級,所以不會提告...

至少澄清一下吧?


harker633 wrote:
直接拉黑就可以讓版面...(恕刪)


你沒說我還沒想到,謝謝你提供的好建議
timkuan wrote:
有工讀生帳號,我想一...(恕刪)



timkuan:
解密的資料也不是沒有誤殺的,不是嗎?

為何我有時間就得去看別人寫的....
然後如果我看過..再來問我信不信?










timkuan
若您沒看過"解密的資料"
請問您如何判斷 "解密的資料也不是沒有誤殺的,不是嗎?"??







masoo168 wrote:
"三星運氣差了點""對工作如此執著的精神倒是值得敬佩的。"聽您講似乎三星的黑暗行銷手法很值得推崇一樣
基本上三星的行為早已經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違法行為,對於違反法律的行銷手法實在不足以值得推崇及學習: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的規定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32&docid=167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公平交易法第22條(營業誹謗之禁止)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 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3.公平交易法第24條禁止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的規定
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阻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如:(1)不當比較廣告:比較廣告中,對他事業之比較項目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docid=266


詐騙集團也是每日每夜努力的契而不捨詐騙人不斷想新的詐騙手法,不知道蔣先生是不是也會覺得直得推崇??
就算不講道德問題連法律都不合法~不是運氣差不差的問題,是違反法律的行銷方式根本不該做

最近幾天另一個新聞案例:
由藝人小S代言的「維娜斯」塑身衣與隋棠代言的「瑪麗蓮」塑身衣,日前因「推推指」商標之爭鬧上法院,事件尚未落幕,台北地檢署又查出維娜斯找行銷公司,在網路張貼穿瑪麗蓮「會癢癢」等負面評價,昨依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維娜斯負責人葉怡伶及職員張瑞蘭。...(恕刪)


講的真好
masoo168 wrote:
"三星運氣差了點""對工作如此執著的精神倒是值得敬佩的。"聽您講似乎三星的黑暗行銷手法很值得推崇一樣
基本上三星的行為早已經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違法行為,對於違反法律的行銷手法實在不足以值得推崇及學習:

媒體採買圈那都知道01是出了名的難搞跟不好配合,01一直以來的調性跟臭脾氣就是這樣,想收買01可不是容易的事,除非要嘛是我離開01,或是你把01買下來。所以你相信我那就留下來吧,如果覺得01變了也不相信我,那就離開吧,網路上你應該找得到更適合你的地方,真的不必要在這邊搞得自己很生氣,把時間浪費在這上面多不值得。...(恕刪)


一家企業如果已經不在乎顧客的感受,通常是走下坡的徵兆

但已經是最大的了,所以沒關係
harker633 wrote:

直接拉黑就可以讓版面乾淨了,不用慢慢


我用平板01的app

可以黑嗎?
一句話 台灣的網站 又是私人網站 你也是台灣人
讓01從此以後禁止韓國產品出現!!這才是有GUTS

絕大多數的人才會配服你!!

不要講什麼客觀不客觀!!

從管理員砍文不公平開始 01早就失去了客觀性!!

ericlaisp wrote:
多謝你禮貌的回應(不被炮),你已HTC來作例子,就說HTC罷,你是否認為HTC沒有作同樣的行銷嗎?假如妳認為無,牠又做出什麼對策,已至有這樣的銷量結果(這個很重要)!同樣你又是否認為三星的行銷引至HTC的銷量不濟,我相信就世界而言是三星品質優勝(個人看法,不要炮),
換個角度看,假如就你所說“假設說韓國現在想搶亞洲的旅遊市場,所以他就四處放話說台灣和香港疑似有禽流感災情擴大與人通感染的案例出來,導致我們少了很多觀光客“不過韓國變成香港,香港變成韓國的話,我就會說我無講錯,這是事實,所謂災情擴大就是觀點角度啦!你同我看到的不同事實!^.^....

這位香港朋友,小弟是旅居英國工作的臺灣人,在中華民國與英國皆受過正規法學教育訓練,同時在兩國的法律業皆有工作資格與資歷,有幾個建議給您參考參考:

一:您的論點,是在玩「主觀與客觀差異值」的遊戲,看似有道理,但未必客觀。舉例來說,小弟在倫敦,這輩子只認識一個香港人,而他是個敗類,所以對小弟來說,香港人敗類機率是100%,這就是我的主觀。那麼,我到處說,凡香港人皆敗類,這話按照您的邏輯,不過就是觀點角度問題了,您確實無法反駁我,因為我真的人生中見過的香港人敗類率100%。您不過就是使用這種邏輯來反駁我的同胞而已,但您這樣的論述,一點都不客觀。

英國法理學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名言,叫:「再完美的推論都不能悖離客觀事實!」不妨問問小弟在香港的同行,您方的香港大律師,您這樣充滿主觀的論述,在法庭上公信力如何?如果是低到法官根本不會甩你,為什麼呢?

二:要陳述主觀觀點,有一個基本的道德標準,那就是:「您必須要宣稱,這是您的意見!」而不能包裝成公眾輿論的意見,而自己躲在後面。這點在英國法庭上、社會上也是常識,小弟不知,身為前英國殖民地老百姓的您,怎麼會沒有這種觀念?

簡單說,我必須要直接了當宣稱,「根據我的經驗」而不是「根據某個權威機構的數據」,全香港人都是敗類。事實明明是我的結論,是我自己認識的香港人皆是敗類,我卻隱藏這種訊息,假借輿論之名散佈,請問這樣對嗎?您要這樣搞的話,在您的前殖民母國的法庭上,可是吃不完兜著走的喔!顯然英國教育沒有把這個觀念教給您了。當然,我不會像您這樣,說:「客觀數據是啥我不知道,但事實是,英國人沒把香港人教好!我的經驗告訴我這樣沒錯!」更不會使用三星式口吻,宣稱說:「英國普遍認為他們沒有把香港人教好!」

主觀就是主觀,不要搞假客觀,這不但是基本常識,更是基本道德。英國衡平法有句格言:「任何人來尋求衡平(Equalty),都必須要自己清白!」如果自己意圖使用主觀,遮遮掩掩地包裝成公眾輿論,這已經不夠清白了,還指望法院給你什麼正義?英國法是不是這樣,請您回頭請教您方的香港大律師。小弟還有信心,儘管香港已經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大律師的訓練與英格蘭大律師的訓練,大體還是一樣的。

三:這個網站是中華民國的網站,必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的純粹法學理論您不妨看看,中華民國法律是否有中華民國道德標準的法源依據?小弟不知道香港社會的道德標準是如何,但是請注意的是,中華民國的道德標準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所差異,在別人的地盤上發表觀點,應該注意一下該國的道德尺度擺在什麼地方,否則就會發生「跑到阿拉伯去宣揚天體營之美」的問題。

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從民國十八年頒布六法全書以來,就一直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那就是「禁止任何人以故意傷害別人利益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小弟深知英國法欠缺這個觀念,亦不敢推論香港法律體系是否有這樣的觀念。但,這是中華民國法律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就算在法律上您確實有權利,但只要您行使權利的方法是意圖損害他人,您將產生失權效果。這樣的法理學背景,亦請您在中華民國網站上發言的時候,斟酌斟酌。

以上三點給您參考。

hungmaxy wrote:
華擎工讀生那時候看中...(恕刪)

畢竟三星的原罪不就是請打手『攻擊』對手,試問華擎他攻擊誰了?
老王賣瓜,自賣自誇,這應用在商場也是一樣的道理...
但為了行銷自己的產品去打壓造假攻擊,這就是滿要不得的行為?
有人扯到『台灣企業應該可以安全過關』,這樣的論點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心態...
ProperGeezer wrote:
這位香港朋友,小弟是...(恕刪)

給你按個讚!
太多人為了擁samsung辯解,
掰了一些事事而非的理論。
也難怪廠商敢搞這些動作,
被抓到也毫無羞愧
  • 18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8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