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Der wrote:不會(恕刪) 其實要看法官「自由心證」及證據資料的引述,因為同樣一句話,A法官認無罪,原告不服到二審B法官手中,也許就「罪責應當」,所以很難說端看受害者怎麼認為,如果他要用刑法中「侮辱/妨害名譽」附帶民事求償,那亦是他的權利,至於是「該當/成立」則是法官認定。
w96j0gp6bp6 wrote:先過檢察官那關再說吧XDD...(恕刪) +1除非是直接狂罵三字經的那種,不然什麼有病/瘋子/傻b/愚蠢.....這些根本你日常生活都很常用的名詞都能拿來當訴訟的話那這個國家的司法體系早就崩解了,我就每天處理這些國中生互駡的案例就飽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