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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貼封條的三星手機

jpnurolin wrote:
贈品裡並沒有多一個原廠充電座, 廠商竟能將原廠附的東西寫在贈品裡, 根本就是欺騙消費者...(恕刪)


你不爽的應該是 贈品沒比較多對, 跟封條沒太多關聯對吧?

可以退就退吧, 過了7天期限 走消保官申訴只是勞民傷財(你的時間也是成本)

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可以去打個招呼~ 關鍵字 公平法 第二十一條
email 公平會就可以, 但會不會成案, 就看商品網頁廣告有沒有很寫得很誇張, 不會退你錢, 但可以罰廠商..

jpnurolin wrote:
今天收到GoHappy...(恕刪)


這商品網頁說拆封不能退, 看起來是沒有法源支持, 以下是消保法規定

網購商品有7天鑑賞期,且可無條件退貨,但根據消保處公布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今年(2016年?!)新制規定,有7大類商品被列為網購退貨的例外項目,若購買到瑕疵品,消費者仍可向業者要求更換新品、減少價錢或解除契約。

從今年1月1日開始,消保法第19條規定有7大類商品沒有7天鑑賞期,包括「易腐敗、保存期限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客製化商品」、「報紙、期刊或雜誌」、「已拆封的影音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為了和國際接軌,消保處參考歐盟與英國、德國等做法,並考量我國國情、實務易產生的爭議以及各界研訂意見,就部分性質特殊商品或服務,規定可合理排除於7天鑑賞期之外的例外項目,重新制定相關法規和限制。提醒民眾購買前先弄清楚,新制實施後,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退貨。

===

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
日期:105-09-30
一、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一節,經提「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4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如下: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
二、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謝謝你的建議

昨天下午收到GOHAPPHY的回應如下:
親愛的*先生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關於訂單編號20170713******贈品相關問題;我們經與廠商確認,廠商告知商品名稱會顯示此訂單全部配件與贈品,故此訂單僅有一件原廠充電座,造成您不便之處,請您見諒!承蒙您對GoHappy的支持與愛護,祝您有個美好的一天。客服*專員敬上

遇到這種將原廠盒裝原本就已附的配件寫在贈品裡, 如此欺騙消費者的廠商, 我昨天已申請退貨, 今天錶已收走了
q101001 wrote:
(恕刪)


請問這篇又是什麼情況 看的霧煞煞 還有為什麼你覺得兩層封條比一層好呢?
skiiks wrote:
解釋這麼多也無法替代(恕刪)


完全說出我的心聲 雖然這是三年前的文章
tony2005sa25 wrote:
請問這篇又是什麼情況(恕刪)


請問一樣是原廠封條 貼一層 跟貼兩層 差在哪? 裡面東西正確盒裝序號號正確一樣差在哪

如果有問題 那麼大公司要完美把第一層撕掉再貼新的封條不難吧 這樣你會比較安心嗎 要掉包也不會那麼笨吧
q101001 wrote:
請問一樣是原廠封條 (恕刪)


那這樣沒差的話其實三星跟本沒必要在那封條上寫do not accept if the seal is broken 這樣的話,因為那條根本就是廢話了嘛 ,然後跟本也沒必要去貼那封條 沒意義
tony2005sa25 wrote:
那這樣沒差的話其實三(恕刪)


重點是你拿在手上確實是do not accept if the seal is broken 沒毛病! 除非你拿到的時候是拆封過的
沒意義 是你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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