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t1002004 wrote:去年底花了快2萬 NOTE3 4G版 有參加 星想事成的活動 12/16-2/28止2月初我登錄成功 這幾天才收到電池組昨天我收到三星寄來一封信件 要回收我的贈品(恕刪) 有夠離譜..反正你是在登錄期限之後才把手機賣掉對方法務根本拿你沒輒...可以去找記者來報一下看誰對誰錯..搞不好還會找律師出來幫忙解釋..
hit1002004 wrote:去年底花了快2萬 N...(恕刪) 別鳥他,都說是贈品了,送人的東西那還有資格管所有人怎麼使用它要是他說你不是手機所有人沒權利擁用贈品,那他也不是手機所有人他拿什麼來管你如何使用這個贈品呢
三毛有病了嗎?當消費者購買産品後,所搭贈的不管是有型或是無型的,都已經算是物産轉移了,原機主就算是要拆開賣、送人,那也和三星無關,除非是退貨,不然三星發這種信的不當行為(保留法律訴訟)造成消費者心生恐懼,版大也可以如法泡製回應三毛,就說因為三星就種信件,已經造成你吃不下喝不下而且還便秘帶出血,你也要對三毛的恐嚇威脅信件保留法律追訴權,並要求三毛回信道歉,不然依對方的恐嚇威脅信件所造成的精神損失要求賠償及公開登報道歉。要玩就玩大點,這種超無言的老大心態自以為是的信件,他們是誰???就算是他們有這種規則,消費者並沒有同意,他們能怎樣??且這種規則到了消保官那,消保官也會骂死三毛的~
這個看起來手機沒退貨,贈品就是你的東西,除非當時網頁有書明:手機必須一直由申請人持有,否則可收回。或者有其它事由造成贈品可收回的理由...之類的。當然怎麼查到是三星的事,這相當於一種定型化契約,即贈與行為附解除條件,所以,如果網頁沒這樣明示的話,樓主不必鳥它了。若有明示...樓主看著辦吧。----看了一下樓下提供的其中一條:...轉售致後來的消費者無法依該機器序號參加台灣三星活動時,則已取得之贈品,有義務歸還台灣三星,或以建意售價向台灣三星購買;如經台灣三星通知後,仍不歸還贈品,台灣三星將保留法律追溯權。
Glashutte Original wrote:不要理他就好三星哪來的權利限制你的物權動產物權一經交付始生效力他好像沒有什麼依據可以請求你交還這是贈品送給你就是你的你有資格任意處分你想丟掉賣掉都隨你...(恕刪) 本來就是而且當民間契約跟法律牴觸依法律為主當雙方對條約內容有異議時依消費者有利為主三星有種去告一定輸死
qw12as34zx56 wrote:我也覺得蠻合理的不過...(恕刪) 合理??大頭鬼啦~贈品是官方自己要送的,還有權力要回來喔?如果我丟了贈品勒?不就我受罪去參加什麼星想事成,沒事找事做嗎天啊,大哥是你人太好還是我書讀的少
我覺得有一個狀況值得大家思考一下,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現在市面上愈來愈多有在買賣二手機的通訊行,都會賣『拆封展示品』、『展示機出清』、『拆封福利機』、『全新福利機』、『展示福利機』、『全新未拆封福利品』、『整新機』......... 好多看起來非常非常新的手機(包含配件也幾乎都是全新未使用過的)。 【這些手機的來源是??????? 】【中古機充當新機賣???】【DOA整新機???】........售價一定比真正的全新未拆封的空機來電便宜,便宜多少就不一定,既然有價差,當然就會有消費者購買。而這個消費者,是不是有權利參加該品牌所舉辦的贈品活動????? (如果購買時還在活動期限之內)hit1002004 wrote:去年底花了快2萬 N...(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