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沒維修單 但句句屬實願意負法律責任
note20 ultra大概四個月前因意外弄破螢幕並且充電孔接觸不良有做自費維修
當時換螢幕總成而充電孔做清潔後原廠說沒問題就沒更換主機板
收到後還是偶爾會遇到充電不良但這不是本篇重點(充電組有別隻手機交換測試不是線還有變壓器問題)
前兩天使用時螢幕莫名出現閃爍還有觸控不良 要開關電源鍵才會恢復正常 昨天螢幕直接變單色閃爍無法使用只好跑一趟台中維修中心 手機還能外接螢幕備份 所以推測只有螢幕有問題
到了維修中心後 櫃檯人員說明儘管當時是自費並且無法確定有人損可能 維修後只要過三個月保固期就只能自費維修
因為手機使用上完全沒有人為的摔落 也都有用保護殼保護 外觀上只有當初維修前的小刮傷 現場維修人員也沒找到人為損壞的玻璃裂痕等 甚至連刮痕都沒 但官方的處理態度就是維修後三個月過保 不管是否是使用者的問題他們都不會負責
所以在至邊奉勸大家 手機有問題就別原場修了 修螢幕花了7000元 換來三個月的使用時間 是人損的話我也認了 問題是莫名妙壞掉 離保固過期不到一個月也沒任何彈性 維修也沒任何優惠反而報更貴(8000元) 手機有問題要維修的真的要三思或是外面副廠維修至少不是人損會願意處理 原廠倒霉一點出問題只能認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