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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9 綠屏, 集資告 Samsung?

原本計畫是想換 Note20, 但手中的 Note9 依然頭好壯壯, 只有綠屏問題.
又怕以後的機器都是一年保, 這種鳥問題竟要消費者負擔, 心中很不爽

原本想說是自己不小心摔到還是真的是機王. 但看了幾個討論串, 發現災主並不是只有我...

最近因為家裡的問題, 頻頻上法院, 對於民事訴訟的流程也大概知一二.

假設螢幕維修費是 4000-5500, 法院裁判費是 1/100 ( 大概, 隨金額大小會有比例調整 ), 但有最低額度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一)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看了前幾篇有人說向蘋果報料, 蘋果礙於廣告主的原因不肯刊登.

那我覺得不妨集資求民事訴訟.

一是找政黨的立委當義務律師
二是集資找民間的律師, 也不上訴, 就打一審就好了, 雖然律師可能因為案件大小收費不同, 但有新聞度考量下, 殺價是有可能的, 抓個 6 萬到 8 萬.

假設湊齊 100 人

6000 * 100 = 600000 ( 60 萬 ) , 法院裁判費才 6000, 一個人才 60 NT = =!
律師費抓 8 萬, 80000 / 100 = 800

一個人成本約 860 NT

當然有義務律師的話, 就省了, 只要負擔裁判費

問題是如何湊齊 100 人
還有如何證明該物之暇疵是 SAMSUNG 的品質不佳
以及誰負責跑流程和溝通 ....

最好是有政黨的立委當義務律師, 然後有助理可以幫忙 XD

只是起個頭, 大家討論討論

小弟也很想出頭幫忙, 人那麼多真的很累...

只是想和大家說, 打民事真的不難 = =!

告不贏也無所謂! 就是不爽 SAMSUNG 的態度


P.S: 我個人覺得是 SAMSUNG 的暇疵原因有幾個

1. 多數網友狀況一致
2. 綠屏我個人的狀況是可恢復正常的, 冷機下第一次開營幕, 或是放夾鍊帶後放冷凍後在開螢幕. 就恢復正常顏色, 我個人見解是, 這表示某種原因造成過熱, 這種過熱是硬體導致而非人為. ( 歡迎大家試試, 我也想知道大家嘗試後的結果 )
3. 國外有報導
2020-07-30 11:13 發佈
grayen wrote:
原本計畫是想換 Note20...(恕刪)


我潛水這麼久,看到你這個就真的看不下去了……

你今天要的是團體訴訟了,團體訴訟你要湊齊100人的連署書與100人份的證據,這就是一個高難度了。

你要舉證這是瑕疵,但是法院會考量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三星在保固內有沒有對這個瑕疵負維修責任?】
如果保固期內,三星都有負上瑕疵的維修責任,讓人免費換螢幕,【那過保固後的問題你要求償,跟登天一樣難!】

更何況你的100人舉證,【要去證明是保固內瑕疵,然後三星不更換才行。】
如果你的100人全都是過保後的瑕疵,【那你根本不可能會有賠償。】

你說只想打一審就好……那就沒有律師會盡全力幫。
【因為打官司律師就賺錢,輸贏是你家的事。】
你只想打一審,那律師讓你輸了他也不會痛!

團體訴訟沒有只打一審的!
除非在一審就和解了~
不然一定要拼到二審甚至三審定讞才會停。
而且因為民事訴訟是你提的,所以如果你要請假來法院當證人,【你當天的薪水與車馬費,這是不能跟三星求償。】

要打官司就要以贏為目標,沒有甚麼叫做只要一審就好。
只打一審原因是我也覺得贏面不大, 就像前面講的, 舉證很難

我就是想噁心一下 SAMSUNG!! 你今天使用了有問題的零件, 保固才一年.

舉證部份, 真的就看法官自由心證了.

能夠提出的只有網路上的災情,
所以我才提問有災情的同胞, 是不是冷機後就正常?

連署部份就一開始人工登錄很麻煩. 有心人想做, 還是做起來.

但這些鳥事沒有出頭鳥是辦不成的, 倒是事實.

我不覺得辦不成, 一審是事實審, 二三審是法律審.
一審有過, 二三審不請律師的官司也蠻多的.
要是一審輸了, 放棄的更多.

我也只是提出一個方向, 大家討論.

是不是找有政黨背景的律師立委協助. 或是大家怨氣很重願意集資.

官司輸就輸, 我覺得沒甚麼了不起的. 我就想讓 SAMSUNG 知道, 我喜歡你的手機, 但我不允許你這樣擺爛 = =
stainyu wrote:
我潛水這麼久,看到你(恕刪)


假如你所說是真的,那也就難怪三星有恃無恐的敢賣一隻一年過保就壞的旗艦機了...

我喜歡也很習慣三星的手機介面,尤其是三星配跟其附加的悠遊卡功能,
不過對於如此不負責任的公司,看來也該開始戒掉對於三星的需求,改換別牌的手機了~
grayen wrote:
只打一審原因是我也覺(恕刪)


我聽你這樣回答,我就肯定你根本搞錯了法律了!

民事訴訟沒有事實審與法律審。那是刑事訴訟才有。
民事只有依據訴訟金額來決定上訴到第幾審。

而且你以為輸了沒關係?輸了就換你要被三星求償了!
還輸了也沒有關係呢

你要搞團體訴訟,你最少一定要拼到二審判決,不然你就賭更大的金額,【集資150萬以上,求償300萬以上,這樣就可以再拼進民事訴訟的三審!】
這樣你請律師,他才不會太隨便讓你輸掉~

不過就像我前面講的,你的訴訟如果輸掉了,三星可以對你訴訟要你賠償。
訴訟就是這樣,所以要提訴訟就一定要贏或者和解!
grayen wrote:
只打一審原因是我也覺...(恕刪)


你既然只是想告告看
你自己一個人就可以告了,狀紙自己寫也不用錢,也不用請律師,只要付1000元就好了
再上來跟大家說結果吧
twcats wrote:
假如你所說是真的,那(恕刪)


這個你買任何電器與商品都一樣。
只要過保固產生瑕疵了,你告每一家廠商都是徒勞無功

法律本來就是保障契約內容的執行。
假設一樣產品保固三年,法律就會保護你三年內的權利,【過保就已經沒有契約了,法律當然不會保障。】
stainyu wrote:
這個你買任何電器與商(恕刪)


你說的是沒錯,不過S9、Note9這可是旗艦級手機耶~~
這是一種道義上的責任...
不要說其他廠牌有哪隻旗艦機是一年過保就壞的機率這麼高,
就算是三星其他機種也沒有吧...
stainyu wrote:
不過就像我前面講的,你的訴訟如果輸掉了,三星可以對你訴訟要你賠償。
訴訟就是這樣,所以要提訴訟就一定要贏或者和解!


這一句話才有問題吧?

我舉證 SAMSUNG 使用品質不好的零件, 很容易過了保固就損壞, 其應對其負起應付責任. 提共維修方案或賠償.
我輸了就輸了, 難道還損壞了其名譽不成 XD

照你這樣講法, 全天下的人都不用打官司了. 打輸就被告.

光是是用"可被公評" 這說法, 就足夠了.

甚至用你的講法, 我現在在這邊批評 SAMSUNG 使用不良零件或是未經市場檢驗之新零件, 導至機器上市一年不到就造成黃屏, 綠屏等諸多消費者共同暇疵, 已造成其名譽損失. 那 SAMSUNG 現在就可以用這篇文告我了?

言論討論沒有自由了?

----------------

另... 我也不是沒考慮要一個人告.
只是我一開始就說了, 只是丟個方向讓大家討論.

1000 vs 5500 維修費... 是蠻划算的. 但我自己的事都還沒忙完 = =!

真的很配服那些訴棍, 整麼那麼有耐心!
引自 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研究

懶人包:

用保用的概念

"雖然保固期限已屆滿,如有證據可茲證明
該物品自始欠缺物品一般通常效用,也就是一開始就藏有買受人無法檢查得
知的瑕疵時,例如物品設計或是品管上的瑕疵。該瑕疵應係屬於民法第356、
365條所謂不能即知之瑕疵,而使買受人擁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


因為其設計及新規革的 AMOLED 無法達成一般手機之通常效用, 我要求至少能夠撐個兩年不為過吧.

使用一年或於某次 PATCH ( 網路上說是 2019/03 月 ) 之後使用螢幕異常發熱, 導至綠屏, 黃屏. 待其冷確後即恢復正常. 其無法達成其經驗法則所謂的通常效用. 請求 SAMSUNG 負責其維修責任.

原文

目前實務上,保用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一般通常效用,例如正常來說
,一般的液晶電視面板使用壽命約為60,000小時,以每天觀看8小時來計算,
可以正常使用約二十年,所以買受人可以合理推定,不論係任何的出賣人(
任何品牌),如果是使用一般液晶電視面板的物品,應該都具有相去不遠的使
用壽命,至少不能相差太多(例如只使用三、四年就故障了)。另一種則是基
於該出賣人本身獨家的專利技術或是優異的製造品質管理,而使其產品擁有
超越同業一般的耐用壽命(例如大家印象中,似乎永遠用不壞的電鍋)。
本文以為,出賣人就其所出售之物品,提供超越同業一般的耐用壽命,
是買受人亦即消費者的福氣,也是出賣人亦即企業經營者打造屬於自己品牌
形象最好的方式。市場已經用優勝劣敗的經濟法則,給了這些出賣人相對的
回饋,法律在這個領域,應該適度對於市場經濟給予尊重,毋庸介入。但是
,另外一種情況,本文則認為,法律有介入並保護買受人的必要。
如前述,液晶電視面板的使用壽命約為60,000小時,以每天觀看8小時來
計算,似乎應該可以使用二十年。但是目前實務上,大多數的液晶電視卻僅
提供三年至五年的保固服務,而買受人亦即消費者可能有類似的經驗,就是
保固期剛過沒多久,該物品就可能發生故障。而出賣人可能以保固期滿、欠
缺零件等理由不提供維修服務或是收取高額維修費。
如果是上述情況,本文以為,雖然保固期限已屆滿,如有證據可茲證明
該物品自始欠缺物品一般通常效用,也就是一開始就藏有買受人無法檢查得
知的瑕疵時,例如物品設計或是品管上的瑕疵。該瑕疵應係屬於民法第356、
365條所謂不能即知之瑕疵,而使買受人擁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
。其解除權或請求權,雖有自物品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之規定,惟超過
五年後,如出賣人未主張時效抗辦時,買受人仍有可以主張的權利,則出賣
人仍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行使權利,請求包
括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亦即換貨,或請求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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